| 索 引 号 | E0001-01-2025-00003 | 失效时间 | |
| 发文机关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08日 |
| 标 题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安政〔2025〕1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2月26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8日
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阳殷墟的保护和管理,开展科学研究和利用,贯彻落实《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安阳殷墟保护区是指《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的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安阳殷墟保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和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防范打击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盗掘、破坏文物等犯罪行为,查处妨碍保护区内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
(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做好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三)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对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涉及安阳殷墟保护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和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确保规划符合安阳殷墟保护要求;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安阳殷墟保护区内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确保新建、改造或修缮的房屋与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六)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规范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广告设置,监督和管理环境卫生,整治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
(七)文广体旅部门依法制定相关旅游政策措施,指导规划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推动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市场秩序,依法处理涉及安阳殷墟商标及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道路运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区内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工作;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在确保安阳殷墟安全的前提下,指导水资源开发利用;
(十二)林业部门指导安阳殷墟保护区内林业、草地、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在确保安阳殷墟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教育部门应当将安阳殷墟世界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在中小学普及殷商文化知识;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安阳殷墟保护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落实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引进殷商文化研究专业人才;
(十五)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鼓励文物科技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开展殷墟世界文化遗产相关课题研究,提升安阳殷墟文物保护研究利用水平;
(十六)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安阳殷墟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管理,科学指导农作物种植、农田管理,防范农业生产对殷墟遗址安全产生影响;
(十七)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安阳殷墟保护区内殡葬监督管理,防范殡葬行为对殷墟遗址安全产生影响;
(十八)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确定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管,开展安全检查巡查,消除安阳殷墟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阳殷墟保护工作职责情况。
第七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安阳殷墟保护的经费保障力度,将安阳殷墟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殷墟遗址区运营机构、殷墟博物馆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殷墟文物安全,制定消防、防汛等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安阳殷墟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具体情况,将安阳殷墟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保护措施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中,依法开展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城市建设。
第十条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安阳殷墟保护区内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区内安全巡查工作,负有安阳殷墟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安阳殷墟保护区内的保护标志和界桩。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保护标志和界桩丢失、损坏、淹没、覆盖、移动等应当及时向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每年定期对安阳殷墟保护区所涉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网格员和社会志愿者集中进行文物法律法规培训,强化文物安全意识,提升文物保护技能。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以日常巡逻防范、清查排查为切入点,收集影响殷墟遗址安全和有现实危害的情报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并消除安全隐患;适时开展殷墟文物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安阳殷墟保护区内暂住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对危害安阳殷墟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分类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研究与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对甲骨学、都邑布局、殷商社会组织等殷商文化课题开展研究。
鼓励和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研学团体等开展推介宣传活动,彰显安阳殷墟、甲骨文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标识作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市情教育、书法艺术、甲骨文识读等地方课程和活动的内容要求,对学生开展安阳殷墟、甲骨文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有关部门举办安阳殷墟科学发掘、甲骨文发现等纪念活动和殷商文化文创产品展示、甲骨文识图、殷商文化研学等推广活动,运用媒体、学术刊物、课堂等多种方式全面展示安阳殷墟发掘、研究成果,传承殷商文化。
第十八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文旅产业深度融合,打造旅游品牌,创新旅游产品,充分彰显安阳殷墟历史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十九条 殷墟遗址区、殷墟博物馆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阳殷墟保护的需要,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时间,根据节假日游客数量情况制定相关限流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政〔2018〕10号)同时废止。
主办:安阳殷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