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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合法经营告知书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3-08-25 来源: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为进一步加强食盐的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本省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在安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但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经销商代理批发业务,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开展配送业务的或委托配送业务的,应当随货向食盐零售网点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合法销售票据、物流配送单据等相关资料备查。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索取相关票据,所购食盐只能用于零售,不得批发。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盐零售单位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禁止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六、在碘缺乏地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购进销售未加碘食盐。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购买。所经营的碘盐必须达到我省30mg/㎏(波动范围21—39mg/㎏)碘含量标准,严禁销售不合格碘盐。

  七、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八、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以及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在缺碘地区的食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购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盐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不合格食盐或假冒伪劣食盐,如发现食盐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举报热线12315或政策咨询举报电话0372-3386609(工作时间受理)。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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