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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E0001-01-2023-0002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3日
发文字号 通告(第2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5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通    告

时间:2023-06-25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79号)等规定,我市决定在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在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的乡镇和林州市、安阳县、滑县、内黄县、汤阴县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我市在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2项行政处罚权;

  3.水利方面的11项行政处罚权;

  4.农业农村方面的12项行政处罚权;

  5.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6.消防救援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强化协同配合,实行信息共享,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五、各乡镇(街道)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受理。

  七、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安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安阳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安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附件2

  安阳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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