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0001-01-2023-00023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7日 |
标 题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加快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政办〔2023〕14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6月25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加快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安政办〔202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加快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6月7日
安阳市加快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产业集聚,强化产业链培育,扩大示范应用,优化产业生态,提升我市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竞争力,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437号)文件精神,参照河南省推动郑州城市群政策及牵头城市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紧抓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机遇,发挥我市氢能成本低廉供应充足优势与重载物流应用场景优势,参考郑州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实施办法,配合做好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考评工作,力争获得更多积分奖励,充分利用中央、省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促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给予市级配套支持
从整车示范应用、核心零部件产业化、加氢站运营三个方面,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给予市级配套支持。
(一)支持整车示范应用
对全市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市财政同时给予中央奖励资金等额配套支持,奖励对象为车辆生产企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产品研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推动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全市研发或生产的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通过城市群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市财政同时给予中央奖励资金等额配套支持,奖励对象为零部件生产企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产品研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给予加氢站运营奖励
对全市取得国家综合评定积分奖励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市财政同时按照中央奖励资金等额配套支持,奖励对象为加氢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生态
对符合密闭运输等方面要求的氢燃料市政工程车、氢燃料箱式物流配送货车开放道路通行权,经公安部门备案后,允许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通行城区道路,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期间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予或减免管控。鼓励各类收费停车场制定燃料电池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产业安全规范发展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工作监管与指导,督促制定本地安全管理规范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氢能供给企业、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氢能制、储、运、加、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制度和规范标准,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五、其他
(一)对我市已有相关奖励文件中与本政策同一性质的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政策中按照中央奖励资金1:1的市财政配套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车辆及零部件生产、销售环节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高新区和示范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市辖区的加氢站运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县〔市〕的加氢站运营奖励资金,由相应县〔市〕负担)。
(三)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期同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调整。
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