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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1-2023-0002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3日
发文字号 安政〔2023〕7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5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25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3日

  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条块结合、条块融合”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交由乡镇(街道)集中行使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坚持分批推进。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按照“先易后难、先少后多,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逐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着力破解基层治理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难题。

  ——坚持权责明晰。坚持“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市县两级相关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对乡镇(街道)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迅速、监督到位。

  ——坚持统一运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主体地位,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后,统一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集中行使。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行政执法制度,统一执法流程、文书格式、场地标准、执法标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二、赋权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赋权范围

  在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4个区乡镇和林州市、安阳县、滑县、内黄县、汤阴县5个县(市)乡镇(街道)共计96个,成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赋予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等6个领域72项行政处罚权。

  (二)执法职能

  赋予乡镇(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共72项,详见附件)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2项行政处罚权;

  3.水利方面的11项行政处罚权;

  4.农业农村方面的12项行政处罚权;

  5.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6.消防救援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

  (一)实行统筹指挥调度。各乡镇(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主导、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指挥、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乡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向县级相关执法部门通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处置。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核定所需编制,配备大队长1名、副队长1—2名,执法队员为乡镇(街道)正式在编人员,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办案、保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回避程序案件流程规定。市县两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业务指导,强化帮扶培训,实行派员实地指导、驻地指导等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市县两级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在执法工作中的法治保障和执法监督能力水平,确保执法流程规范,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执法风险。

  (四)建立完善执法运行网络。各乡镇(街道)依托网格化管理现有资源,统筹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村级基层组织、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建立乡镇(街道)、片区、村(居)三级执法运行网络,确保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实现“发现、报告、交办、核实、处置、反馈、考评”全链条管理。

  (五)加强执法保障。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县(市、区)财政局制定。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等统一纳入各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配备。

  四、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

  (二)行政执法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开展执法活动合法合规。

  (四)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为其提供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推进办案信息的资源共享,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处罚结果,分类抄送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衔接,及时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执法监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参与、强化协同,形成改革合力,有力有序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法稳妥推进。市县两级司法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行机制构建、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装备配备等执法平台搭建工作,及时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资格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程序以及县乡两级执法部门的执法边界、协调联动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自2023年7月1日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设置为期6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由县(市、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乡镇(街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过渡期结束后,原实施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印发公布实施方案和赋权目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明确监管措施,全面启动,积极作为,稳妥实施。

  (三)强化运行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适时对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需要增加行政处罚事项或者调整承接不到位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调整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1.安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安阳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

  安阳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主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