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26日 |
发文字号 | 安政办〔2022〕1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1月26日 |
有 效 性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月8日
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水生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全面开展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节水型城市政策体系、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量分配制度,形成政府调控、全民参与的节水运行机制。在生产上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在生活上实现供水保证率高、用水效率高、普及节水型器具的目标,鼓励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在维系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逐步建成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发展科学的节水型城市。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力争2022年5月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三、实施范围
节水型城市创建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节水器具推广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1年12月)。成立领导机构,学习传达贯彻国家、省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文件精神;明确分工,下达创建工作任务;开展节水宣传活动,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氛围。
(二)全面创建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做好各类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完成自查自评。
(三)申报迎接国家验收阶段(2022年4月至5月)。整理考核材料并装订成册,2022年5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初审,根据初审意见进行整改,并于6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持续做好考核资料收集和备检点的准备工作,迎接国家考核组考核验收,确保成功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
五、主要任务
(一)基本条件(5项)
1.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3.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4.有稳定的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7项)
6.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计划。
7.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8.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
9.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10.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11.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水资源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13项)
综合节水指标
1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14.再生水利用率≥20%。
15.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拖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生活节水指标
1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
17.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19.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20.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达到100%。
工业节水指标
2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
2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24.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25.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各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最严格的节水用水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方位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努力探索多元化投资机制,市财政要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将节水型城市创建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创建工作前期启动、规划编制、论证评价、硬件投入和后期督导、检查等各环节的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开展节水知识、节水文化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宣传活动,提升市民对创建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提高社会预期效益。
附件:1.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 永 市长
副组长:高勤科 副市长
王新亭 副市长
申乐民 副市长
成 员:齐金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红娟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张卫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安阳日报社社长
张春雷 市委编办主任
马红宾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黄 艳 市教育局局长
王 延 市科技局局长
马 卫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现波 市财政局局长
宁红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卫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庆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付文彬 市水利局局长
何 辉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薛文明 市文广体旅局局长
王永斌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王俊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夏 军 市统计局局长
管 丽 市税务局局长
郭用周 市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刘学平 文峰区区长
路录平 北关区区长
王 磊 殷都区区长
李军光 龙安区区长
刘国同 安阳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庆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安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责任部门 | 分数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一、基本条件 | ||||||
1 | 法规制度健全 |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政府办公室 | 一票否决 |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 市水利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 ||||
2 | 城市节水机构规范 |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节水产品的推广 |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 一票否决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日常培训和管理 | 市水利局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 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 | ||||
3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 市水利局 | 市统计局 | 一票否决 |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 ||||||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市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4 |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 市财政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一票否决 |
5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 市政府办公室 | 各区政府、有关单位 | 一票否决 |
节水型单位(企业)创建活动 | 市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中心 | 各区政府 | ||||
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 | 市水利局、房产管理中心 | 各区政府 | ||||
节水型学校创建活动 | 市教育局 | 市水利局 | ||||
节水型医院创建活动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水利局 | ||||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性开展日常宣传 | 市水利局 | 各成员单位 | ||||
二、基础管理指标 | ||||||
6 | 城市节水规划 | 具有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得3分 | 市水利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保障措施等,得3分 | ||||||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2分 | ||||||
7 | 海绵城市建设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得2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区政府 | 6 |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得2分 | ||||||
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得2分,每出现一个易涝点扣1分 |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 市财政局 | 各区财政局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 ||||||
9 | 计划用水与 定额管理 |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得2分,每缺少一项行业用水定额扣0.2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 8 |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用水计划核定办法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3分,每低5%扣0.5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
|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1分 | 市水利局 | |||||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 市水利局 | ||||
10 | 自备水管理 |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得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得1分 | 市水利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 5 |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 ||||||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 ||||||
11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1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水利局 | 5 |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1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
考核年限内,有市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得3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价格管理 |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税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 | 市税务局 | 市财政局 | 10 |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3分,每低5%扣1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财政局 | ||||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得1分 | ||||||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 | ||||||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 市水利局 | ||||
三、技术考核指标评分表 | ||||||
13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低于标准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4 |
14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 再生水利用率≥2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6分,每低5%扣1分,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加1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 6 |
15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得2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区政府 | 6 |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4分;每超标准1%扣0.5分,每低0.5%加0.5分,最高加1分 | ||||||
16 | 节水型居民 小区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市水利局 | 各区政府 | 3 |
17 | 节水型单位 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市水利局、机关事务中心 | 3 | |
18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 超过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不得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统计局 | 2 |
19 | 节水型器具 普及率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得1分,每低10%扣0.25分 | 市水利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5 |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随机抽检1家建材商店,发现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 ||||||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得1分 | ||||||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 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 ||||||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得1分 | ||||||
20 |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 达到10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5%扣0.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 2 |
2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 4 |
2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 市水利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 4 |
23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定额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 | 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 |
24 | 节水型企业 覆盖率 | ≥1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 市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25 | 城市水环境 质量 |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为100%得2分,每低2%扣0.5分 | 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水利局 | 6 |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得2分,有黑臭水体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得2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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