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市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记遗留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一、 制定意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由于政策的调整、开发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报建手续、建设单位注销、变更以及业主房屋登记意识淡薄等历史原因,我市有一定数量的房屋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无法办理,导致购房人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使购房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同时严重影响了购房人户籍办理和子女入学,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投诉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有大量的税费在私下交易中白白流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听取了专题汇报。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意见》。
二、 制定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规划裁量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阳市监管帮扶企业管理办法》。
三、制定意见需要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根据《意见》规定,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权属无争议房地产项目,因建房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属于本次解决的范围。《意见》确定,2016年7月1日前建成的不动产,采取七大解决措施原则,一是坚持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放在首位。二是抓紧把已经作出处理意见的问题解决到位。三是集中按职能分别核实厘清项目存在问题。四是针对不同问题分类依法妥善处理到位。五是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征缴规费。六是分类同步压茬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七是切实加大工作协调推进力度。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组织协调,财政、住建、规划、执法、房管、人防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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