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2018年5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文物局起草我市《意见》。
二、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要求,我局成立专门小组,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了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先后印发的《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7〕3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安政〔2018〕10号)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拟定该《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住建局等23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意见》深刻阐述了文物安全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目标,围绕解决问题和制度安排,提出了5部分13条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部分,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要求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晰了各有关监管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具体职责。提出了县级政府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安全责任、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等新举措。
(二)“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部分,明确了开展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强调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严惩文物法人违法。
(三)“健全执法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部分,要求进一步充实文物监管力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设立有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县(市、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配备专职保护员或业余保护员,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指定有保护人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文物安全巡查看护,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制定实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部分,提出通过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我市被盗文物信息,推动全市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部分,要求市政府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对失职渎职者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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