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
女职工可以享受更多劳动保护
为贯彻实施好国务院《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
加强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关系到我市30多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和谐幸福。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党静月介绍,新出台的《特别规定》共22条,作为一部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特别规定》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实现全覆盖;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更明确;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四是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增加了人文化关怀内容。为加大宣传力度,我市还将举行集中宣传月活动,引导教育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给予经期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每月不低于35元
每个月的特殊时期,女职工权益如何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比如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给予1日至2日的休息时间等。
同时,《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保胎假”首次纳入新规 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针对目前女性怀孕流产现象增多的现状,新规给予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更多关怀。按照《特别规定》,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保胎休息或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 流产也可休产假
我省2016年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增加产假3个月。
此次出台的新规明确,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可休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产假。同时,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流产的女职工,《特别规定》也明确了相应的劳动保护:“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生育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
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给孩子喂奶的问题如何解决?《特别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特别规定》还增加了特殊照顾:“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妇科检查每年一次 严禁职场性骚扰
此外,《特别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记者 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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