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2017年10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政〔2017〕27号),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安政〔2016〕27号)废止。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安政〔2017〕27号文件,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
根据2000年第一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1年,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规定了高污染燃料的种类。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明确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7年3月27日,国家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综合考虑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三类,Ⅰ类的管控程度一般,Ⅱ类较严,Ш类最为严格。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第Ⅰ类,从鼓励煤炭清洁利用角度,提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不能大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
第Ⅱ类,从提高煤炭规模化燃用水平的角度,提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甚至达到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实时监控。
第Ш类,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迫切想要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在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环保部在第Ш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二、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2016年10月30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出台了《安阳市区关于调整高污染禁燃区方案》(安政〔2016〕27号),规定了安阳市区高污染禁燃区的范围,即:禁燃区分为铁东、铁西2个片区,总面积186.9平方公里,覆盖市区全部建成区。具体边界为:
(一)铁东片区:京港澳高速以西、京广铁路以东、北关区行政北边界以南、南林高速以北所包围的区域及外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铁西片区:包含两部分。1.京广铁路以西、G107国道以东、邺城大道以南、文昌大道以北所包围的区域(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和大唐安阳发电厂生产区除外)及外侧200米以内的区域;2. 京广铁路以西、中州路以东、文昌大道以南、洪水河以北所包围的区域及外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我市为什么要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时,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的面积。
根据安阳市区建成区现状要求,本次市区禁燃区边界仍沿用市政府2016年10月30日印发的安政〔2016〕27号规定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结合各级政府在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过程中,建成区(禁燃区)内还有部分城中村、棚户区在短期内不具备管道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等实际情况,我市将禁燃区进一步细化,分为核心区和普通区两个类别。其中:
1、核心区范围是:长江大道以北、安漳大道以南、京广铁路以东,以及光明路向南至文昌大道、向西至中华路、向南至长江大道合围区域,面积约60平方千米。
2、普通区范围是:市区原禁燃区边界以内、核心区之外的区域。
四、禁燃区划分为核心区、普通区后,对高污染燃料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1、在核心区执行Ⅲ类燃料组合(严格),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2、在普通区分阶段执行燃料组合: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执行Ⅰ类燃料组合(一般);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Ⅲ类燃料组合(严格)。
3、关于Ⅰ类和Ⅲ类高污染燃料的具体分类。
(1)Ⅰ类高污染燃料组合:一是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二是燃料种类含硫量(St,d)、灰分(Ad)、挥发分(Vdaf)的含量规定为:型煤不超过0.5%—2.0%;焦炭不过0.5%、10.0%、5.0%;兰炭不超过0.5%、10.0%、10.0%。三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一是煤炭及其制品;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是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剧透有哪些?
(一)在市区禁燃区核心区内,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不按规定时限、标准拆除的,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在市区禁燃区普通区内,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燃用Ⅰ类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Ⅰ类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不按规定时限、标准拆除的,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依法进行处罚。从2018年11月1日起,现有普通区按核心区管理。
(三)林州市、内黄县和汤阴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规定,确定本辖区禁燃区范围及燃料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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