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解读
2017年4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在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某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系统地规范和梳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内容,将我市多年来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总结上升为政府规章,出台《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3、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5、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7、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10、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11、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和机构保障的主体责任。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规定》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安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王志强
联系方式:0372-339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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