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打印】

【字体:

执法不公可举报暴力妨碍执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7-11-30 来源:安阳网-安阳日报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于5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被赋予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也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对全省各地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十几年来,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市容市貌有效改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执法主体职责不明确、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也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那么,明年即将施行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呢?记者日前走访了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同志——

    亮点一:执法职权范围划定 执法权下放县区

    可能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有时办一件事要跑好几个部门。具体到城市管理方面,表现为存在不少职责交叉、效率不高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郑象征介绍,《条例》首先界定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使住建领域、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品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在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法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明确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并规定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郑象征表示,《条例》也对执法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城市管理中涉及住建领域、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品等方面问题时,明确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执法工作,并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镇、街道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执法工作具体职责。

    亮点二:执法人员需培训上岗 协管人员从事辅助事务

    “为防止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粗放、越权执法等现象的发生,《条例》对执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郑象征说。

    据了解,《条例》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进行了区分,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此外,今后城管执法人员将按国家规定,穿着和佩戴统一服装和标识,而协管人员会佩戴区别于城管执法人员的标识,配合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告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亮点三:执法不公可举报 不得违规使用扣押物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法制室主任李仁安向记者介绍,《条例》构建了执法工作监督体系。一是政府监督,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强化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李仁安说。

    此外,在处罚层面,《条例》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不同主体的不正当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出现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物品、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截留或私分查封、扣押物品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暴力妨碍执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执法过程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同时也明确执法人员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设备的,扰乱公共和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城管执法人员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及其他阻碍执法的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象征表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如遇到人身攻击,将由公安部门介入,保护执法人员的安全。

    □记者 高扬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