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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相关环保目标 行政负责人将面临严肃追责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7-04-05 来源:安阳新闻网

    近日,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政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下发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遵照执行。《办法》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一周一排名、一周一评比。对排名倒数第一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问责。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决策部署,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根据《河南省行政效能问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长、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安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认定、党政同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一周一排名、一周一评比。根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优良天数、PM10、PM2.5等数据,对各县(市)以及各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高新区分别进行综合评比排序,对排名倒数第一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问责。

    对各县(市)以及各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高新区,第1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连续3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连续4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专职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分管工作由常务副职代理;连续5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五条凡被免职的,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其党(工)委书记主抓,重新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评比工作。

    对党(工)委书记追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需要予以约谈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需要诫勉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予以免职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免职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实施以来,已对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的文峰区、内黄县进行了约谈,对两个县区出现麻痹思想,执行指挥长令、执行攻坚办各项指令还有不到位,发力不准、标准不高、要求不严问题等问题进行了严肃问责。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决战决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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