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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化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指导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监测国有企业经济及财务运行,监测国有企业重大财务支出及投资决策,帮助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考察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六)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清产核资工作。
(七)具体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八)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十)负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宣传工作。
(十一)市重工总会、市轻工总会、市医药化工总会、市纺织总会、市商贸物资总会和市飞鹰工业协会归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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