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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广播电视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的政策法规,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剧的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法规、制度、标准和事业发展规则,起草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三)负责审核申报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广播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申报电视陌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指导和协调市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制定有关技术措施和制度;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
(五)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建设并进行管理;制订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广播电视技术标准,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及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审查、申报全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建立和撤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台转台的建立和撤销;参与制定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则。
(六)研究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组织系统内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教育。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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