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地方性法规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市政俯赋于的防震减灾的行政职能,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检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省地震检测台(站)建设规划,负债统一规划本市区域内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制定本性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债本地区及邻地区的震情跟踪,提出地震预报意见;负债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的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关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储备系统。
(六)承担市政俯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处机构的智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研究和市、县(市)、区活断层调查工作,会通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八)承担本区域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债地震行政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债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领导下属单位,指导所瞎县(市)、乡(镇)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河南省地震局和市政俯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