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7、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应注明已刊发三次清算公告并附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印章。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自有房产产权证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