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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1-2023-0000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发文字号 安政〔2022〕44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6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政〔2022〕44号

时间:2023-01-16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是指以地理标志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条申请商标奖励的申请人必须是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且能够证明该认定或注册的商标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对被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家注册证书并在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实际缴纳注册费用的70%进行奖励,每件商标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由因获奖商标财政实际受益的市、县(市、区)负责支付,产生争议的由市财政局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六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申请商标奖励的申请人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盖有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的商标奖励申请书1份;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三)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商标国际注册的认定法律文书或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五)提供该认定或注册的商标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资料;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8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决定。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第九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征信不良者,不予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安政〔2011〕23号)同时废止。

  主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