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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1-2022-0006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2〕45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安政办〔2022〕45号

时间:2022-11-22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安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提高应对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高效处置,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我市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可设若干副总指挥)。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组织力量应对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

  (2)研究制定全市应对事件的政策措施。

  (3)向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政府领导及省卫生健康部门指导。

  (4)指导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与指挥部有关的其他任务。

  2.1.2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执行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事件。

  (2)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

  (3)收集、分析信息,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闻发布。

  (6)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应急指挥部职责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7)负责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8)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9)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防控、医疗救治、社会稳定、科研、宣传、外事、物资保障、信息技术支撑等工作组,共同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外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安阳军分区保障处等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起草审核重要文稿;组织召开例会和督办重要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发布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省政府、省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省辖市的联络沟通工作;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防控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安阳海关、市通管办、郑州铁路局安阳综合段、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方案并督导检查落实;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事件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处置等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区域协助开展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完善防控措施建议;组织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和废水;统筹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控,指导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组织落实和监督对出入市域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实现交通工具和人员的信息数据跨部门共享;严格做好市际边界交通管控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对市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协调各县(市、区)对外省(区、市)滞留人员进行安置和管控等。

  (3)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安阳军分区保障处及市直有关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落实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提供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保障;选派医疗专家或医务人员赴重点区域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措施建议等。

  (4)社会稳定组。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的行为。

  (5)科研组。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相关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企业等科研力量开展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工作;加强对外科技合作。

  (6)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安阳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开展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宣传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

  (7)外事组。市委外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台办、市政府港澳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安阳海关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事件防控工作中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问题;根据需要,向相关国家和地区说明我市应对事件的防控要求和措施;向我市涉外机构通报事件情况;协助协调国(境)外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的有关事务。

  (8)物资保障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安阳海关、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医疗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含救灾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物资保供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密切跟踪进展情况,提出物资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保障建议;如有需要依法依规募集紧缺物资;全面掌握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需求、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相关事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9)信息技术支撑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通管办等单位组成。负责汇集、统计、分析防控数据,为事件防控和处置提供大数据信息支撑。

  2.5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驻安部队(包括武警)、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事件。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本辖区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1)参与制定、修订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确定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4)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事件后,按照相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事件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病人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医疗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3)院前急救机构。负责患者的现场抢救、医疗转运及信息交接等工作;做好医疗转运、感染防控和车辆消毒。院前急救与医疗机构要强化院前、院内救治信息沟通、共享,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

  (4)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督导检查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控制措施。

  (5)采供血机构。负责事件人员临床急救供血,建立应急采供血机制,加强稀有血型供血调配和管理,保证血液安全、足量、及时供应。

  3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日常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统一的事件监测、预警、报告要求,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事件风险开展日常监测。

  市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重点疾病的哨点监测。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及隐患,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其他单位在开展工作中,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执业医生、学校和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均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及其他单位发现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事件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1)对以下几种情况,要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8小时内上报:能够判定为一般以上等级事件的;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场所、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以上等级事件的。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每日续报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结束。

  (3)对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事件要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3.2.3 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一般事件结束后3日内、较大事件结束后7日内,分别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或其执行机构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 网络直报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信息后,要及时审核,确保信息准确,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3.3 预警

  3.3.1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综合评估确定、及时发布响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的预警。

  3.3.2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确定分级预警的预警线指标。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3.3.3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按照从高到低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4响应与终止

  4.1 响应原则

  发生事件时,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响应,原则上只能逐级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所、重点区域或全国性、全省性、区域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县(市、区)政府接到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单位,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响应分级

  4.2.1一般(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患者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调查追踪与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快速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3重大(Ⅱ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可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采取疫区交通检疫、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等措施。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级市的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4.2.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检疫、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

  4.3 响应措施

  4.3.1 市、县(市、区)政府及应急指挥部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时,快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在转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针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按照最小单元科学精准划定管控范围。

  (4)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统筹事件控制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区域风险评估,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限制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要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

  (5)重点人群管控。对风险人群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应用“健康码”“行程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进行精准管控。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铁路、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和工作人员防护工作,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宿主动物进行留置并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7)事件信息发布。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防控措施和个人防护知识等,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同时依法做好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事件信息的收集、查验、报告和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组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科学防治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2 卫生健康部门

  (1)在本级政府及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事件发展趋势研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调度各类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

  (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其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3)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4.3.3 医疗机构

  按照规范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收治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救治服务,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有效降低感染发生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收治率和救治率,集中专家、集中患者、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1)畅通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各环节无缝、高效衔接。高度关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实行“一人一策”,提高抢救成功率。

  (2)启动应急床位紧急腾空、扩充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床位,满足批量伤病员集中收治需要。

  (3)对已接收但超出容纳和救治能力的伤病员、需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救治的传染病患者,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分流。原则上危重症患者、儿童、孕妇等特殊患者要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

  (4)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就诊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实名登记等,指导其填报旅居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甄别、评估。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要立即按照相关规范采取隔离等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要及时转送至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对受污染的物体、环境等实施终末清洁消毒。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坚持边调查、边控制原则,现场工作步骤和重点可根据现场性质、特点进行必要调整;根据需要与当地相关机构或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在当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事件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事件关联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开展检测工作,查找致病原因。

  (4)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5)按照防控技术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和培训。

  (6)编制防疫(病)知识技能等科普信息和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

  4.3.5 其他部门

  相关部门主动按照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3.6 非事件发生地

  未发生事件的县(市、区)要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判断。

  (2)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落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事件县(市、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调整

  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上调响应级别;对影响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下调响应级别。

  当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比较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其他省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上报省委、省政府。

  4.5 响应终止

  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1—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备案)。

  一般事件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备案)。

  市卫生健康委要根据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1)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2)各级政府对事件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

  (3)审计等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对因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3)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法律援助力量,依法审查受理请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事件涉及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

  (4)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 奖励抚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对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工伤、抚恤或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5.5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6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合理补偿。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等信息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6.1.2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6.1.3 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高效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经费和物资保障

  6.2.1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和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遇有特别重大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使用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2.2 物资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对较为稀缺的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常用的卫生应急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或指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适量实物储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需要对部分卫生应急物资进行生产能力储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类别、品种、方式、数量、责任单位等。

  储备责任单位要根据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完善储备物资接收、保管、养护、补充、调用、归还、更新、报废等制度。

  6.3 通信和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科研和交流

  科技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高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开展与应对事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相关部门要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与相关国内组织、机构开展合作,提高事件应对能力和水平。

  6.5 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执行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4)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6)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媒体对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研究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收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巡查监测,关注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对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公共卫生防护科普知识网上宣传。

  3.市委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4.市台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台人员的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港澳台媒体应对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协调推进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规划。

  6.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并指导其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在校、在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自我防护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学校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管理与本系统、单位有关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期间主办的集中考试、现场赛事等人群聚集活动的组织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高校转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7.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科技问题;开展防控科普工作,传播防疫科普知识。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所需药品、设备、防护用品等产能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等。

  9.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置工作;做好对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因素舆情;指导做好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做好拘留所、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根据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11.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等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范围;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活动,指导监督慈善组织切实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做好慈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做好福利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2.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市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联防联控等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资金;制定保障防治经费等相关政策;组织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职称评聘、先进表彰等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15.市生态环境局: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监督指导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收集、处理工作。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抓好封闭式管理等措施落实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转发预警信息。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工作;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有关企业配合落实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防控措施,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防止危害因素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协助做好有关标本的紧急运送工作;指导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防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动物养殖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畜禽疫情的跟踪监测和流调工作,及时通报结果。

  1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品的市场监测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不脱销、不断供;与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协调做好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跨境商贸物资的检疫措施落实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等相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20.市文广体旅局: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旅游团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2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做好烈士评定相关工作;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规定,依法对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进行复核;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重大突出表现的退役军人进行表彰。

  2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协调调拨应急救灾帐篷、折叠床等相应应急物资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并加强监督、指导、服务。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保持物价稳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中药制剂紧急审批和区域调剂应用进行指导。

  25.市医保局:负责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工作,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26.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通管办: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及防控措施要求,适时做好高、中风险国家(地区)在安、返安人员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形成数据分析材料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协助相关部门追踪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院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为防疫、复工、复产、复学、出行、购物、政务等提供便利;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27.市林业局:负责与人类密切接触陆生野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信息;组织(配合)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陆生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28.郑州铁路局安阳综合段:负责铁路车站、列车及司乘人员的防疫措施落实;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有关标本铁路运输畅通,组织做好事件发生地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配合有关机构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引发传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铁路乘客播发预警信息。

  29.安阳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防控物资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参与重大涉外事件处置,落实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30.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负责组织成立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宣传、普及、培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适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1.安阳军分区保障处:在将要发生或已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相关机构审批后,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协调军地联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办: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