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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2〕3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5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2〕33号

时间:2022-08-25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9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有效实施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风险,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河南分局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因洪涝自然灾害、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源头控制,积极预防。构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深入开展污染源风险评估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强化源头控制,做好常态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持续提高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科学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逐级落实风险应急防控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干渠保护区环境污染。

  (3)完善机制,联防联控。健全南水北调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环境风险源快速排查整治机制,按照“县区负责、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的方针,积极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水环境安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应急管理、救援技术水平和指挥协调能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 区域情况

  1.5.1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基本情况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由鹤壁进入汤阴县宜沟镇大盖族村,流经汤阴县、文峰区、龙安区、殷都区4个县(区),穿越汤河、羑河、安阳河、漳河,经殷都区安丰乡施家河村进入河北省,在安阳境内全长66公里,工程以明渠为主,建有涵洞、管道、渡槽等设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划定面积77.87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8.1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69.68平方公里。根据干渠沿线地质类型,一级保护区采用宽度从50米至120米不等,二级保护区采用宽度从150米至1200米不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人口稠密,工业集中,周边环境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环境风险隐患。

  1.5.2 环境风险分析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面临的水环境污染风险主要有危化品运输车辆跨越渠道桥梁时发生交通事故风险、人为投毒风险、地表水污染风险、地下水渗透污染风险、大气沉降污染风险、农业面源污染风险、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风险、排污口排污风险、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产品泄露风险、垃圾堆放污染风险、污染物非法倾倒风险等。

  1.6 事件分级

  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l.6.1 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省或7个以上地级城市供水中断72小时以上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总干渠供水中断的;

  (3)确定利用核与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和危险化学品进行恶意投毒事件;

  (4)因干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5)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6)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l.6.2 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5个以上地级城市供水中断72小时以上的;

  (2)因干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l.6.3 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个及以上地级城市供水中断或严重影响总干渠正常输水48小时以上的;

  (2)因干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4)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l.6.4 一般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主要分水口门供水中断或严重影响总干渠正常输水24小时以上的;

  (2)外水入渠事件造成水质指标偏离正常监测值,水质指标有可能超过地表水Ⅱ类,并通过先期处置无法控制其进一步恶化趋势;

  (3)因干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4)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5)因干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6)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安阳市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重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领导、指挥、协调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发布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6)向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组织、协调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评估等工作。

  国家、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指挥部在国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配合省指挥部开展重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组织、协调较大、一般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县级开展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修订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6)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组织或参与一般以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指挥部

  2.2.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事发地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赶赴现场,指挥开展现场应急行动。

  (2)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污染源排查和水质监测分析,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程度。

  (3)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技术方法和工作措施。

  (4)组织指挥干渠水环境污染区域警戒,开展污染清消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相关情况。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组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1)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已造成的污染;利用水利工程开展水量调度等工作;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明确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核查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监测方案制定、污染物鉴别及监测分析、污染范围及程度研判、跟踪监测和应急监测数据报送、应急监测报告编制等工作;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根据对受污染的干渠水质、取水口水质、自来水厂出厂水质的应急监测数据,分析污染现状、判断事件变化趋势,为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工作。

  (3)供水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商务局、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居民供水工作;采取调配用水、调整或关闭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水源、启动备用地下水水源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指导供水单位进行深度去污消毒处理,净化水质,确保出厂水质达标和饮水安全;自来水停供期间,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饮用水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4)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5)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开展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受污染饮用水的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责任、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总结。

  (8)善后处置组: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后南水北调干渠沿线的生态修复工作,提升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组织做好灾后疾病防控工作。

  (9)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化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等,作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提出对策、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对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制定应急监测、现场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指导开展事后评估工作,对南水北调干渠沿线的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提出建议。

  2.3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级的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置。

  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级的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有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2.4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发布、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汇总和报送工作;统筹、调度应急力量和储备物资,组织、调动相关单位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污染地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值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水质监测,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南水北调干渠水质污染源排查、削减等工作;严密监控干渠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污染情况,加强排污监管,防止因企业排污超标导致水污染事件;依法查处影响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开展污染事故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提出设立和解除污染预警的时间、区域及生态修复的意见建议。

  (4)市水利局: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控制相关闸坝,开展水量调度;组织落实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紧急防控措施;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度有关供水单位做好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水质净化处理等应急措施;负责监督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内的污水设施运行和垃圾收运。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内种植业、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排查整治面源污染。

  (7)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完善提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生态廊道,巩固干渠沿线绿化成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件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对因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南水北调饮用水卫生应急检测工作;负责对受污染危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者落实隔离措施,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开展防疫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财政资金的保障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实施污染区域交通管制,参与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等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12)市商务局:负责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由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的加工、流通、销售和食用安全等监督管理,维护饮用水供应市场秩序,查处供水危机期间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1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

  (15)市民政局:协助污染地所在县(市、区)做好符合条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及其他善后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南水北调干渠水质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提供应急处置所需气象数据和相关资料。

  (17)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抢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18)安阳水务集团公司:负责发布相应的停水、供水信息;南水北调干渠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紧急实施或调整自来水应急送水、供水方案,保障居民饮水;严格做好出厂水水质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

  (19)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南水北调干渠环境风险源日常巡查工作,对管理范围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实时关注干渠水质状况;对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提供明渠、箱涵、管道、倒虹吸等水工程有关资料,做好供水控制、调度分流及截污治污、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打捞等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水污染事件对南水北调工程造成的影响;做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 水质监测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干渠水质、水源地水质、出厂水质和水龙头水质进行监测,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根据监测结果,掌握干渠水环境状况和污染源排污变化,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南水北调水质变化趋势。

  3.1.2 风险评估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县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总干渠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日常巡查排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业监督指导,结合区域地形地貌、水文特征和气象条件等对干渠沿线环境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组织监测机构开展水质监测,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并随时报告。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南水北调早期污染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监控。

  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

  4.2 事件信息核实

  相关部门获知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等情况,并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一时无法判明事件等级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随后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查清事情发生、发展、变化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清、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 事件信息通报

  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事件信息。涉及跨市污染的,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向涉及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程序

  5.2.1 I级、I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启动Ⅰ、Ⅱ级响应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加强与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及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结合本地实际,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县两级政府开展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启动Ⅲ级响应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生态环境局保持与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Ⅳ级响应

  发生南水北调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的需求,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5.2.4 各成员单位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要求,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2)按照部门职责实施应急救援,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5.3 响应措施

  接到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相关县区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1)拦蓄污水:水利部门启动水利设施进行拦蓄。有拦河闸坝的河道,启动闸坝拦蓄污水;没有拦河闸坝的河道,组织当地应急力量快速设置土堰,拦蓄污水。全面控制水环境污染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

  (2)确定污染源:按照快速溯源工作程序,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溯源监测和数据分析。

  (3)切断或控制污染源:立即对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关闭、停产、限产、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并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4)有效处置事故废水:做好事故废水、废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事故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进水水质在线监测调整处理工艺,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不能经过调整工艺保证出水达标排放的,利用事故水池及管网蓄水,并责令排水企业暂停排污。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组织专家组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度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车辆及装备。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到岗到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措施及事态发展变化等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决定、命令。

  (2)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3)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转运重症伤病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启动应急处置机构,出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医疗救护品、个人防护装备、控制和消污物质、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协调各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维护好现场秩序。

  (6)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对环境风险源实施动态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污染源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对于人为投毒事件,报警后应立即关闭上下游闸门和可能影响到的分水口,控制毒物扩散范围;根据毒物的种类、性质和总量采取恰当的清理、处置方案。

  ②对干渠及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根据其密度和溶解性的不同,采取打捞、分离、拦截、收集和沉积物清洁等处置方式。

  ③对因企业排污口造成的污染,应立即封堵排污口;对因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引起的污染,采取截流、收集、去污处理等措施。

  ④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露、扩散造成的干渠水体污染事件,应立即切断污染源并采取闸门关闭、堆积沙袋等措施隔离污染水体,及时投加降解吸附危险化学品的药剂稀释、消化、处理,达标后外排,并实时监测跟踪了解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流向及影响区域。

  ⑤对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或旅游设施造成的污染,采取设施拆除、项目关闭、废物处置、场地清理等措施。

  ⑥对因农业种植引起的污染,采取控制和减少施肥使用量、停止喷洒农药、水质消毒稀释等措施。

  ⑦对因固体废物、垃圾堆放引起的污染,采取收集回收、转至废物处理场、场地清理、隔离消毒等措施。

  ⑧对因工业企业造成的污染,采取停产、限产、限排、关闭等措施,立即启动事故水池,尾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还应立即通知污水处理厂及时做好应对工作。事故废水一旦流出厂区,应立即进行吸附或围堵,防止其进入干渠水域;事故废水一旦进入干渠水域,根据事件现场情况采取水质污染应对措施,依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调度措施,并在下游布设水质监测断面,跟踪监测水质污染状况。

  ⑨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供水水质的,水厂采用水净化常规处理(加药、混凝、沉淀和过滤)及活性炭吸附、调水稀释、液氯回收等措施有效处置污染物,净化水质,保证饮水安全。

  (7)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 应急监测

  根据污染源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科学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人员及时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对水质实施不间断跟踪采样。根据监测结果,通过专家咨询和研讨等方式,预测报告事件发展和污染变化趋势,为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发生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应当依托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等情况。

  5.3.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搞好对饮用水及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相关污染物已被成功拦截、收集、清运至干渠保护区外,不存在向干渠水域扩散的风险隐患,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类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终止时机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2)现场指挥部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恢复重建和环境修复的依据。

  7.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根据污染损害评估结果,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依法依规追究事件责任方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编制应急处置工作总体报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加强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实施抢救、排险、监测、消毒、治污等各类应急处置。

  8.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施设备的筹措、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期间饮用水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有效供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两级政府对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 通信保障

  参与南水北调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所有单位需明确联系方式,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证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小组之间联络畅通。

  8.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8.5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环境应急组织机构领导下,事发地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

  8.6 技术保障

  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应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为应对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有力保障。

  8.7 医疗卫生保障

  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水平,并根据突发危机特性和应急处置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南水北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护水保水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技术人才,提高防范、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技能,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引发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2)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拒不执行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对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干渠沿线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南水北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0.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