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安政办

【打印】

【字体:

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2〕29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3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安政办〔2022〕29号

时间:2022-07-13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6月16日  

安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建立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2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文广体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为成员单位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竞赛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成立本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五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两级。市级竞赛分为安阳市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竞赛和市级专项竞赛三类。

  第六条 全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安阳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市技能大赛与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相衔接,每2年举办一届,于当届省赛后、下届省赛前举办。

  市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一类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联合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安阳市××年(或第×届)××(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大赛”。二类赛是指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组织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安阳市××年(或第×届)××(行业、企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市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安阳市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县(市、区)级竞赛是指由县(市、区)政府主办,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的竞赛,不作分类。

  第七条 竞赛职业(工种)应严格遵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设置。市级竞赛应按照国家三级职业(技能)以上(含三级)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县(市、区)级竞赛应按照国家四级职业(技能)以上(含四级)标准设置竞赛项目。

  第八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主办或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协办)的,应明确各自职责。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九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等程序。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县(市、区)级竞赛按隶属关系向本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级行业竞赛不定期组织,主办单位可向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市级、县(市、区)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前一个月办理竞赛备案立项。办理竞赛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手续:

  1.《安阳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2.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方式、奖励政策,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等;

  3.技术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技术规则、技术保障计划、案例措施及其他材料。

  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或市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的,应于备案时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主办单位应在竞赛启动15个工作日之前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说明,经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可:

  1.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或内容的;

  2.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3.技术实施方案、竞赛试题和裁判人员未经审定的;

  4.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5.竞赛组织管理混乱,营私舞弊,造成竞赛成绩失实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6.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7.有违法、违纪及其他不宜认定事项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技术工作处和监督仲裁处。

  第十五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技术工作处和监督仲裁处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竞赛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工作处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技术工作处应设立命题组和裁判组,各设一名组长。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题工作;裁判组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竞赛活动一般包括开幕式、竞赛过程、闭幕式、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十七条 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进行赛前教育;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竞赛作品、试卷的评判打分;竞赛名次的确认等。

  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十九条 市级集训针对省赛赛项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市级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争创集训基地。省级集训基地,在省给予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市财政按省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市级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选手赛前集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由集训基地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人人持证 技能河南”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全民技能振兴工程资金),地方政府就业创业配套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以上资金用于组织本级赛事及参加上级赛事的竞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奖金及场地、设施设备购置租用、服装、交通、食宿、宣传、实地考察等赛事保障事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纳入市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可给予适当补贴。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鼓励承办国家、省、市级竞赛,根据比赛工种项目,给予承办单位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经费管理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审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政策激励

  第二十六条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二十七条 全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竞赛一类赛和专项竞赛1—3名(按参赛选手人数确定)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授予“安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安阳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申报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由相关部门核准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三十条 已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参加竞赛和承办竞赛赛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对在竞赛中做出突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可颁发“特殊贡献奖”奖牌;对竞赛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可颁发“优秀工作者”;对选手取得第一名的指导教练,可颁发“优秀指导教练”。

  第三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主办单位可以根据竞赛经费情况,适当设立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市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予以奖励。世界技能大赛(含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世赛”)获奖者、全国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我市推荐产生的,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三十五条 对我市推荐产生的,获得世赛、国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省定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文广体旅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竞赛管理办法。各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奖励政策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