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安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2017)71号)自2017年修订印发以来,在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2017年印发的《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亟需修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程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并由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律审核,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1、事件定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