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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1-2022-0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2〕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2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22〕4号

时间:2022-03-02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2月23日  

  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更新,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市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更新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年度专项资金根据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工作的年度计划及市、区两级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运作规范、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区级(含高新区、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二)从市、区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入(扣除省市专项计提部分)中提取1%,其中区级提取收入全部上解市财政,实行统一管理。

  (三)向中央、省争取的用于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补助性资金。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护规划及方案编制费用:主要用于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及维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

  (二)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费用: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及相关风貌建筑的维修和保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普查、传承、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大项目资本金。

  (六)社会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专项资金支出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审核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设计方案;负责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的更新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市、区文物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工作。保护修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接受文物部门监督指导。

  市文广体旅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国有或集体产权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50%,私有产权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30%。我市重大保护整治项目可予以全额投资。

  第十条 保护更新项目必须先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申请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申请程序

  (一)项目计划申请和年度预算编制

  拟维护修缮项目计划由保护责任人提交《安阳市历史保护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安阳市历史保护建筑原址修缮审批流程》规定的材料,经属地办事处核实并出具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属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区政府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列入年度预算。

  保护责任人是指市文物局、市文广体旅局及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单位和自然人。

  (二)资金支付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保护责任人提交《安阳市历史保护建筑维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2)以及其它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送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申请。

  项目申请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资金申请、审核材料和年度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市文物局、市文广体旅局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保护更新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具有相应资质。保护更新项目工程需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每年3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有关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三)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

  (四)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行政区域项目,其中历史保护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元素的总代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