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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2-02-18 来源: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精神,推进全市高质量发展,我市出台《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拿地即开工”,建立政府和企业“双信制”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企业关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市场运作、政府守信、企业履约、过程监管、失信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含基本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保障措施五部分。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在完成区域评估和“净地”整理的基础上,明确政府供地前统一服务事项和企业拿地后信用承诺事项,带着“3+N+1”体系设定的“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与原来工业用地出让相比较,要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做好土地出让前基础工作

  一是需要完成各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10个事项。

  二是拟出让地块完成“净地”验收整理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三是明确政府供地前统一服务事项,并按照“3+N+1”指标体系制定出让标准,带标准出让土地。

  1.“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指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两项指标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N”即准入产业条件、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适用。

  3.“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出让办理土地续期手续。

  (二)推进“拿地即开工”

  一是用地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出具《企业信用承诺书》。

  二是根据《企业信用承诺书》内承诺事项,相关职能部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完成审批,逐步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实施项目联合验收

  一是对照“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验收。项目达产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在约定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和《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进行联合达产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

  二是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二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