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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1〕6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4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21〕63号

时间:2022-01-14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现“拿地即开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最大限度提高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概念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三、适用范围

  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

  四、实施程序

  (一)完成区域评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成果共享应用。

  (二)完成净地整理。

  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制定土地储备计划,进一步加大净地整理力度,确保出让前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完成围墙搭建,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文物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三)明确政府供地前统一服务事项。

  1.对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等4个事项,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由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

  2.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5个涉及区域评估的事项,在出让公告中明确由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

  (四)明确供地后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5个事项,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企业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办理,具体通过省在线平台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经预审公示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承诺事项。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2个事项,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等3个事项,按照企业作出的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

  (五)设定出让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评估等情况,按照控制指标要求,制定“3+N+1”指标体系。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指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N”即准入产业条件、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适用。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出让办理土地续期手续。

  (六)编制出让方案。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具体地块“标准地”指标和条件,编制出让方案报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地块出让。

  (七)合同及有关协议签订。

  用地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出具《企业信用承诺书》。出让合同附属条款应明确“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等内容。

  (八)监管、验收和项目退出。

  1.强化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结合承诺书标准和要求,明确信用监管的节点、标准、内容及举措,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

  2.实施达产联合验收。对照“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由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验收。项目达产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在约定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和《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进行联合达产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

  3.项目退出。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二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引导项目限期履约退出,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五、保障措施

  (一)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协调解决“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及时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和达产验收办法,并结合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类型建立“3+N+1”指标体系后,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监管,牵头组织联合达产验收,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准入条件、亩均投资强度等标准及动态调整,参与联合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等标准及动态调整,根据控制性指标拟定出让方案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参与联合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税收记录,配合参与亩均税收等标准动态调整,参与联合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等标准及动态调整,参与联合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并负责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事项,参与联合监管;文物部门负责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行为。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曝光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推动土地高效利用。

  结合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工作,全力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围绕低效用地、闲置用地以及批而未征土地处置,全面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业用地收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取得实效。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