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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1-2021-0002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1〕52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0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1〕52号

时间:2021-12-20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6日

安阳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健康安阳建设,促进安阳市健康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切实提升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不愁三保障”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在防止返贫致贫中的作用,提升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在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覆盖全民的公益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人民群众的重特大疾病负担,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避免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指导,群众自愿。强化政府在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推进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在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宣传推动、保费征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好政府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健康保障意识,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自愿购买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推进参保群众的覆盖面,增强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全民准入,普惠保障。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全民准入,群众参保不受年龄、职业、病史等条件限制,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无差别保障。

  (三)商业运作,公益运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突出制度的公益性,筹集的保费除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之外,其余保费全部用于参保人员的待遇保障,最大限度惠及参保群众。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承保机构合理确定保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建立保费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制度稳健发展。承保机构建立健全费用核算、费用控制、赔付率管控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有效降低运行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市级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险产品名称为“安阳惠民保”。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管理制度、经办服务由市级统一确定,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覆盖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自愿选择购买“安阳惠民保”。

  实施“安阳惠民保”后,非我市户籍人员及市外户籍迁入人员在我市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购买“安阳惠民保”的,因治疗既往已患重大疾病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不纳入“安阳惠民保”范围。

  (三)筹资机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待遇保障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保费标准。

  1.保费标准:“安阳惠民保”年缴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安阳市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确定,具体标准动态调整,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保障需求、资金平衡等因素测算,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确定。

  2.保费缴纳:每年第四季度为集中缴费期,次年为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可自愿缴纳“安阳惠民保”保费,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缴费购买“安阳惠民保”。在集中缴费期截止前完成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设延长缴费期,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期为缴费次月1日起至12月31日。

  3.个人账户缴纳保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和直系亲属购买“安阳惠民保”,个人账户资金最多可为10位直系亲属购买。具体缴费和代扣办法由“安阳惠民保”经办机构商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4.参保资助:纳入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政策的脱贫人口、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困难人员可由当地政府保障资助缴费购买。有条件的企业、村集体也可为职工、村(居)民资助或代缴“安阳惠民保”保费。

  (四)保障范围。“安阳惠民保”的保障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主要对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合理自费医疗费用和目录外特药费用进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列入“安阳惠民保”保障范围。

  1.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费用中符合医保支付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需由个人承担的自付费用。

  对存在滥用倾向、疗效不明确,主要起滋补保健、整形美容等非医疗用途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纳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费用不列入“安阳惠民保”保障范围。

  2.合理自费医疗费用。合理自费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的医保目录内不予支付的药品、耗材、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纳入合理自费医疗费用清单范围内的自费费用。

  合理自费医疗费用清单是指将尚未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但疗效明显、价格适宜、适用范围明确的药品、耗材、诊疗服务项目按照清单纳入“安阳惠民保”保障范围。

  3.目录外特药费用。是指将目录外疗效明显,价格适宜,适用范围明确的特药费用按照特药清单纳入“安阳惠民保”保障范围。

  4.负面清单、合理自费医疗费用清单和目录外特药清单由“安阳惠民保”经办机构商医疗保障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5.国家罕见病目录中的病症暂不纳入“安阳惠民保”保障范围。

  (五)缴费标准

  “安阳惠民保”设定三个缴费标准,对应相应的保障范围。

  1.标准一的保障范围是:统筹区域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和合理自费医疗费用。

  2.标准二的保障范围是:统筹区域内、外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和合理自费医疗费用。

  3.标准三的保障范围是:统筹区域内、外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和合理自费医疗费用及纳入目录外特药清单的费用。

  (六)赔付标准。

  1.待遇享受。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安阳惠民保”保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安阳惠民保”待遇。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原因暂停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随基本医疗保险暂停或终止“安阳惠民保”待遇。

  2.免赔额。缴费标准一的年度免赔额为2.5万元;缴费标准二的年度免赔额为2万元;缴费标准三中合规自付费用和合理自费费用的年度免赔额为2万元,目录外特药费用的年度免赔额为2万元。

  3.赔付比例。“安阳惠民保”实行梯次赔付比例。纳入保障范围的费用扣除免赔额,累计10万(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为50%;10万—20万(含)部分赔付比例为60%;20万—50万(含)部分赔付比例为70%;5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为80%;目录外特药费用的赔付比例为50%。统筹区域外费用按50%纳入保障范围。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相应梯次赔付比例降低20%。

  4.赔付限额。缴费标准一和缴费标准二的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00万元,缴费标准三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万元(其中合规自付费用和合理自费费用的限额为100万元,目录外特药费用的限额为50万元)。

  (七)赔付程序。由“安阳惠民保”的商业经办保险机构制定具体赔付流程,逐步实现由定点医药机构垫付联网结算。

  四、加强监管

  (一)加强运行管理。“安阳惠民保”实行公益运行,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经营和运行接受银保监、医保等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确定承保机构。共保体承办,由一家保险公司为主承保单位,牵头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采取联保共保方式。承办周期为三年。

  2.服务运营费用。按照保费5%的比例提取运营费用,服务运营费用专项用于人员队伍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动员及销售费用等支出,超支部分由承保机构负担,如当期保费出现结余,运营费用不足时,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弥补费用不足。

  3.赔付率管控机制。“安阳惠民保”筹集资金除按规定用于服务费用外,确保不低于90%用于参保人员待遇赔付。一个承保周期内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承保周期滚存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由承保机构先行赔付,可在第三个年度适当调整方案政策。一个承办周期内的亏损费用,由承保机构自负。

  (二)加强医疗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医师诊疗服务行为的协议管理,严格控制过度医疗,减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于违法案件,要依法处理。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激发医药机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动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银保监、财政、医保、卫健、民政、乡村振兴、教育、税务、残联、工会等部门及保险企业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政府协调各部门积极推进“安阳惠民保”实施,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导。医疗保障部门配合经办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数据分析、费用测算、方案制定、费率调整、数据共享等工作,支持实现联网结算,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银保监部门负责对承保机构的资质、保费、运营等做好合规监管;财政部门要统筹落实困难人员参保资金;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大中专院校生和中小学生参保宣传动员工作,最大范围提高参保覆盖率;残联做好残疾人参保资助工作,提高残疾人参保率;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人员身份认定,数据对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税务和工会配合做好宣传工作;承保机构要做好市场调研,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做好精算分析和产品开发,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系统建设,实现联网结算,提供技术、人才、信息平台服务,做好“安阳惠民保”经办工作,为参保人员做好保险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安阳惠民保”参保缴费组织动员工作,建立困难人员参保资助制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进建立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是阻断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医保惠民政策,及时反映工作成效,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六、其他说明

  1.滑县可按此方案一并执行。

  2.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服务流程等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本实施方案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安阳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主办: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