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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1-2021-0001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1〕47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8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安阳殷墟保
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1〕47号

时间:2021-11-18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日

安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

实施方案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殷墟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殷墟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健全殷墟安全体系,强化殷墟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条例》内容,促使各级各部门熟悉掌握《条例》规定,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将《条例》内容转化为具体行动;促使社会公众广泛深入了解《条例》内容,强化殷墟保护意识,传承殷商文明,为社会各界知法、懂法、守法营造浓厚氛围,切实将《条例》执行到位,开创殷墟保护工作新局面,促使殷墟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殷墟保护资金、安置用地和规划问题落实

  1.落实殷墟保护资金。自2022年起,将殷墟保护经费列入安阳市及殷都区、北关区、龙安区财政预算,提请列入省财政预算;设立市级专项资金,提请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殷都区、北关区、龙安区政府,殷墟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列入2022年预算,以后逐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研究建立殷墟保护补偿机制,并予以落实。(市财政局,殷都区、北关区、龙安区政府,殷墟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2021年年底建立机制)

  2.落实搬迁安置用地。编制殷墟保护范围内居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明确搬迁安置用地和经费投入。(市财政局,殷都区政府,殷墟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在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搬迁安置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殷都区政府,殷墟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根据工作实际推进)

  3.加强规划纳入及衔接。将殷墟保护工作纳入安阳市及殷都区、北关区、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殷都区、北关区、龙安区政府,殷墟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各相关单位在编制部门规划时,涉及殷墟保护区的要征求文物部门及殷墟管委会的意见,确保相关规划与殷墟保护规划相衔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体旅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二)加强文物手续审管联动

  严格文物报批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殷墟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事先履行文物报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审批殷墟保护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时,审批前应当审查文物手续,强化源头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电力、通讯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水电气暖等设施损坏的,抢修时不得破坏殷墟遗址,同时履行文物报批手续。(水务、电力、燃气、热力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三)依法履行殷墟保护责任

  1.落实保护主体责任。把殷墟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殷墟文物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明电〔2020〕62号)要求,落实殷墟保护主体责任。(殷都区、北关区、龙安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2.加大保护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殷墟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依法开展殷墟保护区内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巡查检查,加大文物犯罪打击力度,指导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加强殷墟保护区内行政违法行为巡查检查,依法查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完成期限:长期)强化技术运用,充分利用殷墟遗址智慧技术安全防范系统、智慧殷墟巡更系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升殷墟安全保护水平。(市公安局、殷墟管委会、市文旅集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3.提升日常管理水平。加强殷墟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涉及殷墟的投诉举报事项;强化消防培训和演练,提升日常消防管理水平和火灾事故处置能力;协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殷墟保护区内文物违法案(事)件;加强殷墟景区运营管理工作,提升殷墟对外形象。(殷墟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四)提升殷墟研究展示利用水平

  1.加强研究展示利用。主导推进殷墟遗址博物馆、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全面展示殷墟发掘和研究成果;推动组建省级层面的殷墟研究机构,加强殷商文化专业化研究队伍建设;牵头建立殷商文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紧密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及国内外高校,加强学术交流,提升殷商文化研究水平;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利用殷墟出土文物和研究成果发展殷墟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体旅局、市文物局、殷墟管委会、市文旅集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2.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举办殷墟科学发掘、甲骨文发现等纪念活动,加强对殷墟、甲骨文价值的展示与宣传;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殷墟保护工作。(市文物局、殷墟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争取省教育厅根据省情教育、书法艺术等课程内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殷墟、甲骨文相关内容的教育;积极开展与殷墟相关的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市教育局、市文广体旅局、殷墟管委会、市文旅集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五)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组织普法宣传。将《条例》学习载入学习强国平台,形成专题学习。(市委宣传部、殷墟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12月底前)将《条例》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推动纳入安阳市“八五”普法规划。(市司法局负责;完成期限:2021年起每年列入)组织殷墟文物网格员深入学习《条例》;深入殷墟保护区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普法宣传。(殷墟管委会,殷都区、北关区、龙安区政府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利用宣传专栏、户外显示屏、公交车体等社会媒介宣传《条例》内容,运用新闻媒体及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殷墟管委会、安阳广播电视台、安阳日报社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六)加强《条例》执行情况督察与责任追究

  1.加强督查。立法部门、督查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视情对《条例》贯彻执行工作开展检查、督查。(市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人大民侨外工委、市文物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2.严肃追责。殷墟所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殷墟文物严重受损、遗址风貌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期限:长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条例》是强化殷墟保护工作的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落实到人,确保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推进。

  (二)讲求工作实效。结合疫情防控,多形式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坚持正确导向,结合案例普法,准确宣传解读《条例》内容,提升社会公众殷墟保护意识,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保护责任,确保《条例》内容高效落实。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将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文物安全目标考核等方式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条例》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主办:市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