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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3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8-23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21〕32号

 

当事人:安阳县延红面粉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L012762558

投资人:牛志明

地  址:安阳县安楚路吕村东头2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9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5月18日的过磅记录显示入库小麦67687.5斤。工作人员介绍袋式除尘器开启时间为下午14时至16时,粮食入库处处未完全封闭,西侧门处于开启状态,地面及集气罩、设施周边有大量积尘。2021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5月18日正常生产,正常装卸,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收取粮食67687.5斤,并完成了粮食卸货。现场检查时发现袋式除尘机上,及作业地面有大量积灰,除尘机下几乎感觉不到风量,作业环境封闭不到位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2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作业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1〕506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拾万壹仟(101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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