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安政

【打印】

【字体:

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安阳市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发文字号 安政〔2021〕4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7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安阳市
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21〕4号

时间:2021-07-27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安阳市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日

安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围绕安阳市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老工业基地、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特点,将城市发展由房地产主导的增量建设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助力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核心目标,针对未改造的城中村、旧城区、旧厂房,缺失的养老、停车、绿地、公园配套服务设施,长年失修的市政基础设施,亟待完善的物业服务、互动式社区治理机制等,全面系统的实施更新改造,使我们的城市成为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利益优先,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持续改善民生,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实现文化传承。古城区域以保护性更新为主,中心城区以减量提质为主,严控规模总量,分区统筹,增减平衡。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不动产权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三)公众参与,共建共享。充分调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尊重公众意愿,实现和谐更新。协调好不动产权人、投资人、社会公众、政府等各方利益,实现利益共享、多方共赢。

  (四)专业支持,技术保障。积极鼓励规划师到办事处做责任规划师,发挥“规划管家”作用,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意见。鼓励相关技术团队服务城市更新工作,将城市更新与城市功能、城市美学、城市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参与式规划设计和“以人为本”的精细化设计。

  (五)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城市更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坚持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大胆尝试,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安阳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市政府、各区政府授权的国有平台通过招标、遴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城市更新改造内容、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事项。投资人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安阳市城市更新社区规划导则》,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相关指标,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第九条 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安阳市城市更新社区规划导则》、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依照片区更新的原则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条 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要阐述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片区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要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梳理分析城市更新的现状及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动态更新。要充分利用公共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以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平衡方案、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和社区需求,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可采取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确保项目盈亏平衡。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加大老旧小区宜居改造,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政府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区政府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查后,由各区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在符合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更新的需要,依法合理确定容积率。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一条 符合自主改造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更新项目属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列入历史保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名录或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可按照文保要求设置特定出让条件或带设计方案出让的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指标,结合城市更新方式制定分类地价评估政策、标准及土地使用年限。

  经规划确认保留的已征收房屋,可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转移登记至征收主体指定的市、区级国有平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五条 设立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发展需要且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经市政府认定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阳市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筹集、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上级补助资金,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限于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计划编制、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审核;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申请;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指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资金支出初审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执行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资金支出申请进行初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五)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提出资金申请,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按照项目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预算的有关要求细化至项目。

  第八条 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主要用于项目改造红线范围内的综合片区整治等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既有建筑品质提升等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经认定的历史建筑修缮、保护,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白蚁防治、抢险加固、防灾减灾设施和基本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等支出。

  (四)可用于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

  第十条 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以直接投资方式支持;属于城市发展需要、市场化运作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等专项资金,其支持范围及资金分配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额度及支持方式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提出支付建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五条 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资金应当实施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要求,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占用、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件

  安阳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袁家健 市长

  副组长:陈志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高勤科 副市长

  成 员:李传银 市政府秘书长

  郭虎江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齐金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红宾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黄 艳 市教育局局长

  王 延 市科技局局长

  马 卫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秦文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双献 市民政局局长

  李建军 市司法局局长

  王现波 市财政局局长

  路曙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宁红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庆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亚非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郑国宏 市水利局局长

  朱丽英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 健 市商务局局长

  薛文明 市文广体旅局局长

  王永斌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秦志军 市审计局局长

  夏 军 市统计局局长

  孙建国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王福生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局长

  李晓阳 市文物局局长

  刘 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官辉 市气象局局长

  梁顺德 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

  魏紫阳 市重点办主任

  袁景军 市房产事务中心主任

  宋有生 市园林绿化中心主任

  崔元锋 文峰区区长

  路录平 北关区区长

  王 磊 殷都区区长

  李军光 龙安区区长

  徐智鹏 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李 勇 安阳投资集团董事长

  李友成 市文旅集团董事长

  齐 方 安阳经开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城市体检专班等。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城市体检专班负责城市体检系列工作。

  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