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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2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河南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371591211(1-1)

  法定代表人:刘振标

  地 址:安阳县蒋村镇张贾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31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段正在生产,部分工人正在现场操作,5处焊接作业未使用净化器。未提供排污许可材料。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2020年12月17日经过审批。2021年3月5日左右开始钢结构焊接组对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

  (一)你单位焊接作业未使用净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原有7台焊烟净化器,现增加8台焊烟净化器。二是按要求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三是对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7号)、送达回证、陈述材料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焊接作业未使用净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增加焊烟净化设施,并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对你单位焊接作业未使用净化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1〕1-005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万叁仟陆佰肆拾(53640)元。

  (二)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已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贰万(2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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