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打印】

【字体:

安环罚字〔2021〕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林州市光裕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387838XN(1-1)

  法定代表人:栗红兵

  地 址:桂林镇东油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6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浸渍车间正在生产,浸渍工段UV光氧催化设备224个镇流器,66个镇流器故障未及时维修,指示灯处于熄灭状态。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浸渍车间生产时,浸渍工段UV光氧催化设备224个镇流器,66个镇流器故障未及时维修,指示灯处于熄灭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1〕206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陆万零伍佰(605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8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