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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1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安阳县方正塑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6699185K

  执行事务合伙人:庄雪景

  地 址:安阳县水冶镇菓园村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紧急通知》,2021年3月9日12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全市工业源、扬尘源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你单位制定的《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显示: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为“停产,减排10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1年3月12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32台园织机正在生产。2021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1〕502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万(3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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