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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1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林州汇通水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3742489Q

  法人代表:杨超

  地 址:林州市陵阳大道南段路西陵阳宾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14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年12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行,经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采样检测: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悬浮物的检测结果为14mg/L、动植物油的检测结果为1.16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悬浮物10mg/L、动植物油1mg/L限值。2021年1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2021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经采样检测,污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9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8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悬浮物、动植物油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2021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污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的采样检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项目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2021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污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的采样检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万(2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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