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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1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安阳长兴铸钢冶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26741802F

  法定代表人:张万明

  地 址:安阳县水冶镇南固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响应)降级为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12时起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响应)降级为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实施黄色预警特别管控,工业污染源管控措施中:“砖瓦窑、陶瓷、石灰窑、铁合金冶炼及破碎加工、氧化锌、石料开采及加工企业实施停产”。2021年1月13日、1月17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1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显示,你单位称铁合金生产线停产;1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显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铁合金车间6套中频电炉中2套正在生产,车间有刚生产的产品、有原料,3名工人在配电室内,配电室内有生产记录,记录显示,16日上午10点至检查时均在生产。你单位用电量信息显示:2021年1月2日至17日期间铁合金生产线阶段性生产。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1月16日-17日,2套中频电炉生产。1月12、13日铁合金中频电炉阶段性生产。一月份以来每天两套铁合金中频电炉短时间、阶段性生产。1月13日凌晨和夜晚,在用电错峰时段,铁合金生产线生产。1月13日晚有2套铁合金中频电炉生产,分别是6号车间西炉和7号车间东炉。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已停产四十余天,再不向厂家供货,前期资金无法回笼,并面对违约金风险,所以临时决定铁合金工段生产,又怕受到违反管控要求处理,所以隐瞒了实际生产情况。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用电量数据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陈述材料,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按减排清单要求,红色预警时中频电炉停产。二是2020年8月后签定的合同是按减排清单要求测算。12月30日黄色特别管控要求铁合金停产,为减轻违约压力阶段性生产。三是执法人员检查时积极配合,因怕受处理隐瞒了生产情况,在执法人员教育下立行立改。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5号)、送达回证、陈述材料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在执法人员2021年1月13日检查时,未如实反映生产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在执法人员后期检查时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1〕1-001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万(3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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