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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1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安阳市神州化工机械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706583527C(1-1)

  法定代表人:许海平

  地 址: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南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2日,环保互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内一台压力罐已刷漆。2020年12月19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生产车间内有一台已刷漆的压力罐,在压力罐旁边地上有刷漆痕迹。2020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该压力罐是11月20日其他公司委托该单位装内件的。由于吊装时工人操作不当,钢丝绳对压力罐漆面划伤,后工人将钢丝绳划伤的地方补了一下漆。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申辩书》,提出申请听证。2021年1月11日,我局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安环罚听字〔2021〕1号),并于2021年1月20日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听证意见主要是:管理有失误,属于初犯,经营困难。清理现场,压力罐交委托方运走,召开全厂会议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现象发生。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94号)、《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安环罚听字〔2021〕1号)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在无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车间内对划伤的压力罐进行补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积极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0〕0430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万(3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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