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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0〕7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安阳县柏庄镇恒发针织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0MA40G7R7XJ(1-1)

  经营者:王海申

  地 址:安阳县柏庄镇东方红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显示:综合废水总排口COD、氨氮采取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监测。2020年11月8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拉幅定型正在运行,十吨天然气锅炉停运,七台染锅正在运行。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合同显示,已于2020年9月5日到期,尚未签定新运维合同,目前设施处于停运状态。现场检查时,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2020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排污许可证副本、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在线监控数据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陈述及整改材料,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2020年9月到11月一直未正常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正调试检修设备。二是已对第三方起诉,并重新签订新的第三方运维公司。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80号)、送达回证、陈述材料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0〕525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万(3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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