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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负面清单来了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1-06-19 来源:安阳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办学底线,建立培训行为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 号)《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8〕968号),是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基本规范,是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的基本底线。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阳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负面清单》,共22条(见附件)。对于触犯负面清单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二、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主体责任

  (一)制定具体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负面清单,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规范校外培训,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关键之举。广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和管理者要把开展培训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职业操守、坚守办学底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的楷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 号)等有关规定,对于触犯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负面清单的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构建长效监督机制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者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对规范办学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建立教育、市场监管、消防、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作执法机制,加大对无证办学、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违反规定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各县(市、区)要建立明查暗访、案件查处、约谈问责、案例通报、监督检查、宣传引导六项常态化举措,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流程,对社会投诉举报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坚持有报必查、查实必究,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查实的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曝光。各县(市、区)应及时将本级查处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情况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主动作为不够,交办的监督举报件敷衍塞责、屡推不动的县(市、区),由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查实一学期3次(起)及以上的,对该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及建议函告当地党委、政府。

  附件

安阳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负面清单

  1.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2.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的;

  3.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4.未将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

  5.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活动。

  6.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

  7.未将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而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8.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

  9.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和在20:3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10.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11.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

  12.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13.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14.不按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

  15.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16.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费用的;

  17.未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

  18.未与接受培训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19.给参培中小学生留作业的;

  20.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

  21.以招生政策说明会、解读会、家长会等名义对我市当年尚未公布的小学、初中和高中招生政策进行解读、评价等;

  22.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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