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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202-2021-0003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1〕24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2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21〕24号

时间:2021-06-02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6日

  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简称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化、日常化,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要求,有效解决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无法及时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债券资金和部分项目出现的“资金等项目”等问题,加快项目合法合规投资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安政〔2020〕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20〕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前期费资金主要用于需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跨县(市、区)道路、水利、管线等重大线性项目和其他服务全市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及县(市、区)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库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项目前期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编制服务和评审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资本金等。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项目前期费专户。

  第五条项目前期费资金来源,为“十四五”规划期间,中央、省或市政府投资的跨县(市、区)道路(市政道路除外)、水利、管线等重大线性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县(市、区)地方税收的30%,其中市辖区(不含殷都区代管乡镇)负担部分从市级税收分成中解决。由市财政部门归集,累计上限5亿元。

  第六条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单位(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直接申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参照有关取费标准,结合市场价格,合理估算项目前期所需费用,提出申请报告。

  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阶段前期费用取费依据和前期工作经费估算总额;

  (三)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四)拟申请年度项目前期费额度及主要使用内容、使用时限等;

  (五)项目实施的决策或依据。

  第七条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中长期规划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统筹研究申请报告,结合当年项目前期费资金规模,联合提出项目前期费使用意见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达项目前期费使用安排计划。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费使用投资计划,将项目前期费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前期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开设基建专户管理,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支付项目前期费,不得将项目前期费用于购置大型办公设备等。项目前期工作要执行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每月月底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费(项目资本金除外)为周转性资金。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前期费实行台帐管理,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将已使用的项目前期费(项目资本金除外)归还项目前期费专户。如该项目未能实施,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已使用的周转金,并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