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打印】

【字体:

安环罚字〔2020〕5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0-11-1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20〕51号

 

当事人:安阳浩翔内衣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98363343T(1-1)

法人代表:袁路民

地  址:安阳县柏庄镇青春北地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6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

(一)你单位一条彩印生产线、一条制袋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厂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

(二)你单位厂区东侧新建厂房一座,已安装到位彩印生产线一条,凹版印刷机一台,复合机一台,一台悬挂式复合熟化室正在使用,以上建设内容未在该单位2018年3月编制的验收报告中体现。

2020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生产车间门窗未完全关闭,厂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是因为新购进部分机器设备,需从院内放置到东头新建车间内,为方便出入,2020年6月18日将部分二次封闭的皮门帘进行了拆除。东侧厂房2018年6月建设,8月建成,花费20万元,未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复合机2020年4月购入,悬挂式复合熟化室2020年5月购进,凹版印刷机2020年1月购入,三台设备购入后即安装至东侧车间,三个设备共价值29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彩印、制袋生产线生产时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厂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厂区东侧新建厂房一座,已安装到位彩印生产线一条,凹版印刷机一台,复合机一台,一台悬挂式复合熟化室正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年产内衣包装袋500吨项目经环评审批、验收。2019年对印刷、复合工序进行了二次封闭,加装了皮帘。2020年6月18日因需加装设备,将封闭的部分皮帘临时拆除,但废气设施运转正常。二是2018年环评验收时,因资金问题只对环评审批的部分设备进行了验收。分别于2020年1月、4月、5月购进复合机一台、凹版印刷机一台、悬挂式复合熟化室一台,其中凹版印刷机一台、复合机一台2017年已经环评审批,悬挂式复合熟化室不属于生产设施属于项目辅助设施,并提供了第三方公司补充说明、验收专家意见、验收情况公示截图。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4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彩印、制袋生产线生产时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厂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单位陈述意见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并无不同,依法应当予以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你单位厂区东侧新建厂房一座,已安装到位彩印生产线一条,凹版印刷机一台,复合机一台,一台悬挂式复合熟化室正在使用的行为,你单位提交的山西安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阳浩翔内衣包装有限公司年产内衣包装袋500吨项目补充说明》结论为:项目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安阳浩翔内衣包装有限公司年产内衣包装袋500吨项目(二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意见》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情况公示截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我局复核后认为:认定你单位未批先建的事实不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0〕516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2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