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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0〕3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0-11-1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20〕35号

 

当事人:安阳市殷都区奥筑塑料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05600183922(1-1)

经营者:勇自勤

地  址:殷都区双塔村东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5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挤出机配套建设光氧+活性炭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检查时光氧设施未开启,经执法人员要求查找问题,约20分钟后光氧设备重新启动。2020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为有效治理有机废气排放,自主建设光氧+活性炭双重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二是光氧设施未开是因突发开关损坏意外停机,执法人员指出时及时抢修更换并在20分钟后正常开启。采用双重处理设施,光氧意外停机后活性炭仍正常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是组织学习、加强设施运行巡检、配合调查。四是经营困难。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35号)送达回证、陈述材料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挤出机生产时,光氧设施未开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0〕1-009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3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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