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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0〕3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20-11-1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20〕32号

 

当事人: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9449783H(1-1)

法定代表人:叶亦林

地  址:安阳县永和镇北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7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糠醛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烧渣锅炉处于焖炉状态,炉内有明火。烧渣锅炉配套袋式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未运行。锅炉房内产生大量烟气,从房顶接缝和顶部打开的窗户中溢出。2020年5月9日、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9点30分左右点炉后,稍后发现阻火器下端的锥型投料口有腐蚀、漏气现象,将袋式除尘器风机关闭,对漏露点位进行焊接维修,停运袋式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提交报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配套风机只有一台。风机停运情况下,烟气从烧渣锅炉上端炉门溢出,基本上不能从烟气管道,经阻火器、袋式除尘、脱硫、脱硝处置。2020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烧渣锅炉正在运行。配套除尘(风机)、脱硫、脱硝正在运行,锅炉房内无烟气集存。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陈述材料,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2020年5月6日前对烟尘布袋除尘器进行维修更换。5月7日上午点炉后,发现阻火器下端漏气,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暂停锅炉引风机,对漏气点进行焊接。二是点炉生产前,相关环保处理设施已提前开启。三是现场检查过程中,没有生产,没有加料,只是锅炉炉膛余温,工人在维修阻火器。同时提供了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停运的在线数据和停产的检查记录。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33号)、送达回证、陈述材料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烧渣锅炉处于焖炉状态,炉内有明火。烧渣锅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配套风机只有一台。风机停运情况下,烟气从烧渣锅炉上端炉门溢出,基本上不能从烟气管道,经阻火器、袋式除尘、脱硫、脱硝处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锅炉房内产生大量烟气,从房顶接缝和顶部打开的窗户中溢出。你单位在知道生产设施与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须同步运行的情况下,未按停炉程序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环保执法人员2020年5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主要生产设施糠醛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2020年6月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烧渣锅炉运行时,配套除尘(风机)、脱硫、脱硝正在运行,锅炉房内无烟气集存,已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停产等措施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2020年6月3日现场检查时,配套除尘(风机)、脱硫、脱硝正在运行,锅炉房内无烟气集存,已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万(1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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