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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的决定
索 引 号 E0001-0202-2020-0004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安政〔2020〕10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3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的决定
安政〔2020〕10号

时间:2020-08-03 来源: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民生服务,落实“减证便民”措施,市政府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同时将保留的市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要求群众、企业开具的39项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各类证明材料,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在收到征询后当天予以回复。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决定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适时再清理、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市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或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有关单位要认真处理、核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举报投诉。

    四、对继续实施清单之外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不必要证明和盖章环节,或接受征询的单位逾期回复征询请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安阳市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共计1项)附件1 (取消).xlsx

    2.安阳市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共计39项)附件2(保留).xls

    2020年6月15日

    主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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