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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202-2020-0004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安政〔2020〕8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7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安政〔2020〕8号

时间:2020-07-07 来源: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财税关系,凝聚发展合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通过调整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财税关系,建立适当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长效机制,释放发展潜能,凝聚发展合力,为实现“一个重返、六个重大”目标任务提供更加有力的财政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确立税收属地管理和市、区共享的基本格局。市级绝大部分税源企业、税种下划各区,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市、区两级按比例共享。今后新增企业,不论投资主体、投资来源、企业性质等,一律实行税收属地管理。

    2.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通过市与区财政基数性补助(或上解)进行调节,确保各区财力稳定。

    3.促进发展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对各区实行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统一分享税种、统一分成比例、统一基期年核算,消除财政体制的“特区”和“天窗”,维护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肃性;对容易在县(市、区)间拉税引税的个别税种,实行全市统一政策。

    4.适度集中财力办大事。适当集中市、县两级财政收入,统筹用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

    1.市与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含代管乡镇)、龙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1)市级固定收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部分,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卷烟厂缴纳的所有税费的地方部分。

    (2)市、区共享收入

    除市级固定收入和车船税外,各区范围内实现的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部分(以下称有关税费),市与区4∶6分成。市级分成部分中,50%直接入市级库,50%从各区专项上解。有关税费入库分成参数按2∶8配置。

    (3)财力基数补助(上解)

    以2017-2019年完成数的平均数为基数测算新体制对各区(殷都区不含代管乡镇)财力造成的影响,通过市与区财政基数性补助(或上解)予以调整(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4)其他结算事项

     ①现行体制中各区(殷都区不含代管乡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以下简称九税)增量上解市级20%部分,以2017-2019年上解数的平均数为基数,从2020年起固定上解市级。

     ②现行体制中高新区、北关区纺织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契税上解市级50%部分,以2017-2019年上解数的平均数为基数,从2020年起固定上解市级。

     ③现行体制中文峰区万达广场项目税费上解市级50%部分,以2019年收入完成数计算的上解数为基数,从2020年起固定上解市级。

    2.市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1)除上述市级固定收入和车船税外,示范区范围内实现的有关税费为示范区区级收入。

     (2)以2019年市下划示范区收入、2019年示范区九税增量上解市级20%部分、2019年示范区契税上解市级50%部分三项之和为基数,实行基数按10%环比增长上解市级(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3.理顺市与殷都区代管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殷都区代管乡镇参照执行市与县财政管理体制,占殷都区(含代管乡镇)的56%;殷都区其他区域(含市下划收入)执行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占殷都区(含代管乡镇)的44%。今后,按照代管乡镇正式划转殷都区的进度,相应调整有关比例。市级从代管乡镇分成部分扣除省上解后,专项补助殷都区。

    代管乡镇参照执行市与县(市)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分成政策。

    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代管乡镇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应执行县体制。

    (二)建立“重大项目招商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市直按照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4%,林州市、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殷都区代管乡镇按照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附件),分别在两本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相关县(市、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上解市级,与市直安排的专项资金合并,建立全市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细则,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决策程序等。

    市直和相关县(市、区)2020年专项资金减半安排和上解,2021年及以后年度正常安排和上解。

    (三)营造公平发展环境。

    1.车船税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全市范围内(不含滑县)的车船税实行属地征收,以各县(市、区)2019年完成数(含市下划车船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市级分成20%,通过财政结算专项上解。

    2.促进企业税负公平。坚持依法治税,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市税务、审计、公安、财政等部门查补的各县(市)范围内收入的地方部分缴入县(市)国库,实行市与县(市)2∶8分成,通过财政结算专项办理。示范区范围内的上述查补收入参照县(市)执行。

    3.严禁各县(市、区)间拉税引税。对通过优惠政策拉引我市其他县(市、区)税源企业的,一经查实,以被拉引企业缴纳税收全额为基数进行财力调整,在市政府财税工作先进单位评选中“一票否决”。

    4.严禁财政收入混级串库。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预算级次组织收入,严禁混级串库。否则,按混级串库数额的两倍调整财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维护财政管理体制的严肃性。所有涉及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调整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其他事项

    1.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仍执行现行体制。

    2.如中央、省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相应调整;若中央、省进行税制调整,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预算级次。

    3.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4.本体制暂定实行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相关结算事项计算办法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相关结算事项计算办法

    

    一、市与区财力基数补助(上解)计算办法

    某区补助(上解)基数=某区(殷都区不含代管乡镇)2017—2019年各项税收(不含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完成数的平均数×40%-市下划2017—2019年各项税收(不含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平均数×60%-市下划2017—2019年车船税的平均数。

    二、示范区实行基数环比增长上解市级计算办法

     当年核定市级上解额=上年核定数额×(1+10%)。

    三、相关县(市、区)专项资金安排计算办法

     (一)安排金额。

     某县(市、区)专项资金安排金额=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安排金额

     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安排金额=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安排比例

     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安排金额=上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数×安排比例

     (二)安排比例。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或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完成数安排比例0-20亿元(含)部分2%20亿元-30亿元(含)部分1.5%30亿元-40亿元(含)部分1%40亿元以上部分0.5%

    主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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