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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E0001-0202-2020-0003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安政〔2020〕7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5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20〕7号

时间:2020-05-25 来源: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6日

    安阳市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安阳市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8〕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是指安阳市产业集聚区、安阳市合金新材料产业园和安阳市新型化工产业园规划区内。凡在该区域内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三条园区内需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将建设项目的城市配套费上缴龙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由龙安区财政局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对园区内建设单位(个人)持龙安区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市便民中心应受理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阶段的材料申报。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五条征收的城市配套费按规定上缴市、区两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按照每个项目单独入库,将用于热力管网、天然气管网和水务公司供水管网建设资金60元/平方米缴入市级国库,剩余60元/平方米资金留归龙安区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凡省级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均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市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项目建设单位(个人)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的,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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