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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E0001-0202-2019-0003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第5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3日
有 效 性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第5号)

时间:2019-12-13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城市禁煤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安阳县(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汤阴县、文峰区、北关区行政区全域;殷都区(都里乡、磊口乡除外)行政区域;龙安区(马家乡除外)行政区域。

    林州市、滑县、内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煤区的划定。

    二、煤炭的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焦炭、兰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禁煤区内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电”“煤改气”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建。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三)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四)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烧炉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置换收回。

    (五)禁运。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六)严格执法。违反禁煤区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监督。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鼓励广大群众通过0372—12315、0372—12369等热线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安政〔2017〕27号)中关于禁煤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林州市、滑县、内黄县人民政府划定本辖区禁煤区,向市政府备案后予以公开。

    特此通告。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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