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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9-01-14 来源:市民政局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资格

    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

    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持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与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机动摩托车(不含残疾专用车或老年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电动汽车或以营运为目的电动三轮车的。

   (3)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内自建房屋或拥有2处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建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当年,家庭非生活性开支过大,购买有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三)申请人申请地的确认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自2014年起,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2014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统一进行跨部门信息核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网络。

    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市、区)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要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者经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事件,县(市、区)政府要迅速查办,市民政局可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直接督办。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安阳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新伟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市长刘建发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赵世辉、市民政局局长张双献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残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二)强化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低保办公场所,设立低保受理窗口。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充实加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集中力量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注重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以确保低保工作管理经费和信息核对工作经费的需要。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以保证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抽查复核、政策宣传等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真正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经费办事。低保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城乡低保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四)加强政策宣传

    要重点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及有关要求。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自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六)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等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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