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政策文件

【打印】

【字体:

安政办〔2017〕8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7-12-20 来源: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日

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减缓污染程度,减轻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环发〔2013〕11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40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阳市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因沙尘暴和臭氧、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安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其下级预案包括:

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安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作为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应对工作决策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应对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制定相关制度,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测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等工作。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作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二)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成立当地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应对、检查评估等工作。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

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等承担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重点任务的部门,分别成立各自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当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后,各部门能够迅速组织督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采取限产停产(停工)、机动车限行等污染减排措施,引导群众、学生做好健康防护、应急医疗等工作。

(四)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

排放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施工单位、物流运输企业等,均应成立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把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到产排污工段、设备和岗位,细化停产限产操作工艺规程,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执行、可量化、可核查、可追责。当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后,各企业能够迅速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三、监测与会商

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特聘专家组共同组成监测研判组,随时对气象状况和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1—3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及时报市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攻坚办根据监测研判组提交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或者根据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日常会商每周至少1次;采暖期期间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会商2次。当未发布预警信息,但已经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适时组织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个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持续24小时均值,可跨日计算,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信息审批。

启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时,由市环境攻坚办主任批准;启动红色预警时,由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确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预警启动与解除。

1.预警启动。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1—3天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但已出现重污染天气,且通过适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依据我市实际在4小时内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可通过安阳日报社、安阳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安阳网等政府门户网站,公安部门设置的交通诱导屏及公共场所电子屏幕,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环保微信公众号,市气象局短信平台等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当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区域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达到或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整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国家、省发布的预警调整等级时,按照国家、省要求执行。

4.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解除预警。解除预警的信息由市环境攻坚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当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的预警信息未解除、且明确要求持续实施区域联防联控的,继续按上级要求执行。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当AQI持续升高、污染加重时,应适时采取更加严格的特别管控措施。特别管控措施由市环境攻坚办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文。

(二)应急响应启动。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操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控制和减轻污染排放。

市环境攻坚办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实行24小时值班调度,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报告,及时上报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并在全市通报。重大问题即时报告。

(三)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5%以上。

1.重点行业采暖期(或秋冬季)错峰生产、错峰运输。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安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全市钢铁、焦化、铸造、水泥、砖瓦窑、陶瓷、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其中:

(1)钢铁企业采暖期(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实施分类管理,优先对位于城市建成区、位于城市主导风向钢铁企业实施限产,全市钢铁产能限产50%。其中,有高炉生产工艺的钢铁企业,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无高炉生产工艺的钢铁企业,以转炉(电弧炉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仅有球团(烧结)工艺的钢铁企业,以球团(烧结)生产线数量计,采取现场督查抽查核实。

(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位于建成区的安钢集团公司焦化分厂秋冬季(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其余6家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采用企业实际出焦量核实。

(3)铸造行业采暖期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余实施停产。对铸造企业逐家排查验收,对能够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的,在蓝色预警或正常天气下允许其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被各级督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4)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砖瓦窑企业(不含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切块砖企业)、陶瓷企业(不含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采暖期全部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建材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市政府批准。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部停产。

(5)电解铝厂采暖期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

(6)氧化铝企业采暖期限产30%,以生产线计。

(7)炭素企业能够稳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采暖期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以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对未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或被各级督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炭素企业,一律停产。

(8)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期限产50%。

(9)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工序,采暖期全部实施停产。因民生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10)所有使用煤气发生炉产生煤气的陶瓷、耐材、玻璃、化工、碳素等企业,凡不能改造为天然气或电的,一律实行错峰生产。

(11)错峰运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组织全市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汽车货运量大的重点企业,结合错峰生产要求,“一厂一策”制定采暖期错峰运输实施方案,其中安钢集团公司要提高铁路运输货物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高排放车辆,优先选择火车或国四、国五标准车辆及液化天然气(LNG)等新能源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期国四及以上和新能源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2.严格落实秋冬季“封土行动”。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各负其责,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实施“封土行动”,全市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市环境攻坚办复核、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3.IV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蓝色预警期间,全社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5%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拒绝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按照安阳市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县级干部、负责督查的科级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落实驻厂监管情况、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安阳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用电量监控,及时向市环境攻坚办报告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严格执行“封土行动”要求;各类渣土、料堆全覆盖。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在常规作业的基础上,在建成区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对于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经核查批准生产的,要求确保达标排放,暂停石子、砂子和水泥等原材料运输;对于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纳入错峰生产,一律停产整治。

③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除经市环境攻坚办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LNG货车、商砼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车车辆之外,各类重型货车(不含危化品、民生物资运输车辆)、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在主城区禁行路段行驶。禁行范围以京广铁路为界,分两个片区:

铁东片区: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不含)以内—彰德路沿线合围区域。

铁西片区:邺城大道—华祥路—文昌大道玄鸟以西—京广铁路合围区域。

④综合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4.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黄色预警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10%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2—4℃,冬天调低2—4℃。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按照安阳市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县级干部、负责督查的科级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落实驻厂监管情况、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安阳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用电量监控,及时向市环境攻坚办报告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监督安阳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重点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土石方作业,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施工作业和转场,停止建筑渣土、钢筋、砂石、砖、砌块等建材物料装卸运输。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禁止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城市保洁、道路保洁应急预案,结合专家指导意见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全部停产、停止运输(因民生工程或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需当地环境攻坚办初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由市环境攻坚办批准)。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燃用柴油、汽油的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进入市区外环(即: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彰德路—文昌大道玄鸟以西—107国道西外环—邺城大道沿线合围区域)以内。每天6:00—22:00期间禁止货运车辆(经市环境攻坚办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以及民生物资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进入市区外环以内。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加大机动车尾气上路监测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尾气超标车辆。

④综合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5.II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15%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2—4℃,冬天调低2—4℃。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按照安阳市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县级干部、负责督查的科级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落实驻厂监管情况、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安阳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用电量监控,及时向市环境攻坚办报告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橙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但达不到红色预警级别的情况下,除保障民生和特殊工艺生产安全的企业之外,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特别管控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监督安阳市市区所有施工工地(重点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和转场;停止建筑渣土、钢筋、砂石、砖、砌块等各类建材物料装卸和运输。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禁止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城市保洁、道路保洁应急预案,结合专家指导意见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全部停产、停止运输(因民生工程或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需当地环境攻坚办初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由市环境攻坚办批准)。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燃用柴油、汽油的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进入市区外环(即: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彰德路—文昌大道玄鸟以西—107国道西外环—邺城大道沿线合围区域)以内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林州市市区和各县城城区;在市区外围主要道路设置卡口或流动检查点(即:东部在S301与S219交叉口设置卡口,南部在中华路与汤阴县人民路交叉口、老107国道汤阴县城京广立交桥下分别设置2个卡口,西部在S301与S221交叉口、安姚公路与蒋村方向乡间公路交叉口设置卡口),劝阻、引导明显冒黑烟车辆或尾气不达标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及近郊道路行驶。经市环境攻坚办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以及民生物资运输车辆,每天6:00—22:00期间禁止进入市区外环以内(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加大机动车尾气上路监测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尾气超标车辆。

④综合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监督本辖区矿山开采和破碎加工企业(设施)全部停产;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6.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当发布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预计达到500时,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2—4℃,冬天调低2—4℃。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暂停房屋装修、建造修缮等施工作业,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按照安阳市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红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县级干部、负责督查的科级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落实驻厂监管情况、红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安阳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用电量监控,及时向市环境攻坚办报告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红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的情况下,除保障民生和特殊工艺生产安全的企业之外,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特别管控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除重点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外,监督全市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全面停止施工(预警指令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因安全、质量管理需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派专家和管理人员现场核实后,按程序批准的,可暂不停工,浇筑完成后立即停工);停止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和转场;停止建筑渣土、钢筋、砂石、砖、砌块以及预拌砂浆和混凝土等各类建材物料装卸和运输。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禁止渣土运输车、建筑材料运输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城市保洁、道路保洁应急预案,结合专家指导意见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全部停产、停止运输(因民生工程或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需当地环境攻坚办初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由市环境攻坚办批准)。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燃用柴油、汽油的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进入市区外环(即: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彰德路—文昌大道玄鸟以西—107国道西外环—邺城大道沿线合围区域)以内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林州市市区和各县城城区;在市区外围主要道路设立卡口或流动检查点(即:东部在S301与S219交叉口设置卡口,南部在中华路与汤阴县人民路交叉口、老107国道与汤阴县城京广立交桥下分别设置2个卡口,西部在S301与S221交叉口、安姚公路与蒋村方向乡间公路交叉口设置卡口),劝阻、引导明显冒黑烟车辆或尾气不达标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及近郊道路行驶。经市环境攻坚办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以及民生物资运输车辆,每天6:00—22:00期间禁止进入市区外环以内(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加大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移动抽测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尾气超标车辆。

红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的情况下,实行机动车限号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号措施。

④综合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属地负责,监督本辖区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全部停产;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四)响应终止。

市环境攻坚办根据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指令或我市监测研判组会商结果,及时发布解除预警的指令。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然终止。

六、信息公开、报送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委宣传部、市环境攻坚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程度和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应对效果等。信息发布应采用新闻通稿形式,避免不同渠道发声造成舆论误导。

(二)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Ⅳ级响应除外)终止2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向市环境攻坚办报送应急响应工作信息,信息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三)公众监督。

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四)台帐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工作台帐(Ⅳ级响应除外)。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督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情况调查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各级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效果等,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整改要求。

市环境攻坚办于每年5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综合评估,重点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技术依托单位,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应成立专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统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的监督落实工作。

(二)经费物资保障。市、县两级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环保、气象等部门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患者诊治工作。

(六)制度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纪律保障。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迅速执行。对措施不力、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实施问责。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减排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适时修订。

(二)对达到规定减排比例或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存在生产安全问题的企业,以及因生产工艺特殊等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企业(如玻璃企业),经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后,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环境攻坚办批准免于停产、限产,但需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排放。

(三)重点民工项目、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四)本预案由市环境攻坚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件:安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其职责、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职责分工、安阳市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doc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