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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2017〕2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7-03-15 来源: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安阳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6日

安阳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承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污染联动协作机制,确保我市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依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2016〕1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安政﹝2017﹞ 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的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重点任务

  第五条统一监测体系。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实施全市各断面的联合监测机制。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统一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实现环保、水利部门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市主要跨县(市、区)界,以及跨省、市界监测断面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全市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实行统一的全市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推进流域内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第六条统一水量调配。
  努力改善环境流量。市水利局、各县(市)政府负责,加强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优先改善洹河、洪河、汤河、硝河、茶店坡沟、万金渠等河流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市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各县(市)政府要加强配合,强化调度管理,根据河流水质状况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要求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
  第七条统一信息共享。
  构建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会同各县(市、区)制定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将我市水环境信息纳入全省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内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的跨界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统一规范治理。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制定食品、造纸、化工、医药、印染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2016﹞16号)为统领,逐步制定城市建成区内造纸、印染等重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市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科学合理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深化跨界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污”原则,加强对洹河、汤河、硝河、洪河、茶店坡沟、万金渠(包括总干渠和南北干渠)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沟渠)段实施控源减污、水面保洁、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九条统一环境监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海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以及环境准入条件,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监督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组织建设项目环评会商。市环保局组织建立环评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我市辖区内洹河、汤河、淇河、露水河流域内河流、饮用水源地及南水北调沿线地表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用水、排水等规划项目实施环评会商,加强涉及我市洹河、汤河、淇河、露水河流域内的重点河流规划项目环评审批、实施等方面的信息通报,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纸、化工、医药、印染、皮革等严重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拟建项目。
  深化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推动河流上下游的水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水生态补偿资金的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大水生态补偿的奖惩力度。
  第十条统一应急预警。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完善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市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理程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督办机制。上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下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水污染应急事件,并告知下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预防工作。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依法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统一联动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和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功能;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督导,定期会商。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完善督查评估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其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联防联控各项工作的落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力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市财政局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加强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安阳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2016﹞1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安政﹝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取水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市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政府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2位的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是《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部门及企业,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节点,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3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继续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数据按月进行生态补偿金核算,定期通报和扣缴。
  第九条考核工作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十条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采用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召开地表水环境质量例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
  对排名靠前或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排名靠后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市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意见》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指标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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