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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2016〕9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6-10-31 来源: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安阳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安阳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2016年10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扶持我市企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设立安阳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和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循环使用、滚动发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引导基金来源:盘活的存量财政资金,整合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及增量部分,财政认可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

    今后,根据全市财政增长状况,将支持工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科技创新和文化旅游产业等领域专项资金增加部分和符合基金化改革方向的其他专项资金纳入引导基金,逐渐扩大基金规模。原则上今后每年度市财政将不少于30%(暂定)的符合基金化改革方向的其他专项资金纳入引导基金。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安阳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审计局、体育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第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一)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二)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采取委托市级投资公司管理的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投资方案、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三)具体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按照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通用航空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四)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五)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六)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收集项目,建立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第十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四)至少有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5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5%以上。

    (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八)最近3年连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用,日常管理费用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的市财政出资额(以托管账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并按照超额累退的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市财政出资额在2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二)市财政出资额在2-5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三)市财政出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引导基金出资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等利害关系。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三)引导基金存款孳息直接增加至引导基金。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原则上只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通用航空等产业和领域。原则上,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照1:3的出资比例进行资金募集。

    第十五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股票、期货、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引或变相吸引存款或向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开。

    评审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审计局、体育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等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或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近两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1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连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安阳市注册。

    (二)投资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投资高新技术和通用航空产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三)投资于安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80%,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20%。

    (五)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市财政承担基金的全部投资风险以财政出资额及收益为限。

    (六)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九条子基金主要采取参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子基金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等。

    第二十一条为更好的激励子基金投资于我市,在参股基金解散时,按基金总体运行进行考核,参考子基金在我市的投资比例、带动投资、招商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效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等实际情况,将财政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并将基金管理人作为以后优先考虑的合作伙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子基金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为鼓励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创新,对单个投资项目承认投资风险,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

    第二十二条申请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等。

    (三)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架构、治理体系和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符合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方向。

    第二十三条成立子基金时应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子基金未按约定经营,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经营中出现重大失误等形成不利影响的,引导基金有权主动退出。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规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四)财政增值收益奖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的比例份额。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依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地域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申报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方案。

    (二)受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扶持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拟设立参股基金申请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参股基金方案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将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五)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投资方案具体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于每半年末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按照公共性原则,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审计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运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财政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安阳军分区,省属驻安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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