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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16〕1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6-06-14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水是生命之源,工业之基,农业之本。加强水环境保护,是建设富强安阳、文明安阳、美丽安阳,打造安阳经济升级版、建设区域性中心强市的重要内容。我市位于河南省最北部,属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年枯水期长,天然径流量小,水资源短缺,而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是推动全市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转型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水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环境管理不到位,生态调水难以长期保持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水生态安全为目标, 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源头控制、水陆共治,对湖库、河流、沟渠、坑塘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联动治理,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确保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主要河流、湖库水质持续改善,为打造富强安阳、文明安阳、美丽安阳,建设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全市地表水水质较好(达到或优于Ⅳ类)比例总体达到60%,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
  淇河、露水河流域以及洹河小南海水库至于曹闸、南水北调中线(安阳段)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洹河丁家沟以上,以及洹河于曹闸至入卫河口、汤河水库出口至杨村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洪河、硝河、永通河、汤河杨村至入卫河口、茶店坡沟、万金总干渠、卫河辖区段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建成区内污染严重的各坑塘以及安丰沟、御路沟、婴儿沟、邱家沟、万金南干渠、万金北干渠和护城河水质基本达到Ⅴ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市级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8%,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80%。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淇河、洹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基本得到保障。
  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淇河、露水河、洹河、南水北调中线(安阳段)、汤河水库出口至杨村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洪河、硝河、永通河、汤河杨村至入卫河口、茶店坡沟、万金总干渠、万金南干渠、万金北干渠、婴儿沟和护城河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消除,市级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5%。
  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七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印花)、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七小”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防止反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八大”重点污染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印花)、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八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和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五规”(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合一试点工作,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修编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的产业集聚区或未同步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的,暂缓受理入区项目环评审批;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产业集聚区承接转移产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 切实防范污染转移。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产业集聚区以及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辖区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备案。重点对内黄县的腐竹加工业,林州市的造纸行业,安阳县、龙安区、殷都区、北关区和文峰区的印染(印花)行业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汤阴县的化工等行业进行排查,淘汰污染重、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洹河、淇河),不予审批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煤化工、化学原料药以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防止企业在向城乡结合部、农村搬迁转移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辖区政府要制订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18年,市级建成区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县(市) 完成本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城市建成区下游或两侧区域的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在淇河、洹河、汤河、硝河流域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制浆造纸、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印花)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积极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印花)、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积极推动安阳县、汤阴县、北关区、文峰区等印染企业搬迁整合,组织实施印染企业“两园一点”规划实施,提高印染企业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推进生态空间保护,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绿线一体化管理。2016年,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全面开展城市蓝线、绿线现状调查,城市规划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反城市蓝线与绿线管理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沟渠地带绿化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四)加大水资源循环利用。
  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推动再生水用于园区内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同时核减现有取水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现有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排放限值。2016年年底前,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其中,安阳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汤阴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内黄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龙安区马投涧污水处理厂要于2017年年底前建成投运,林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要于2018年年底前建成投运。推进城镇污水分质处理,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原则上要于2018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逐步退出。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到2020年,南水北调中线(安阳段)沿线安阳县洪河屯乡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安阳县、汤阴县、龙安区、文峰区和殷都区沿线村庄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小型污水处理站建设;市区、县(市) 和重点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8%、85%左右。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六)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加快市区建成区管网完善以及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临时截流和治理等措施。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均要实行雨污分流,林州市要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留、收集、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7年年底前, 内黄县、汤阴县建成区内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内污水要全部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积极推进集中铺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20年年底前,市区建成区以及各县(市)建成区均要基本建成一条综合管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七)推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进一步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喷洒、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同时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设中水设施。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八)加快海绵城市建设。
  完善城市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工程治水”与“生态治水”相结合,源头减量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开展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与改造,积极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强化对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新建或扩大的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将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对现有绿地实施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开发扩建的建成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建设,已建城区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提升、绿地建设、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率不低于70%。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市区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九)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全市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安阳市中丹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于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同时,市区要谋划新建污泥处理处置场,距离市区较远的林州市、内黄县在不能依托安阳市中丹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的情况下,可自行谋划筹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018年年底前,市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
  (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管理。
  2016年,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坚持种养结合,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并充分考虑周边种植业对畜禽粪便的消纳吸收能力,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环境排放的,要达到《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种植业污染控制。
  2016年,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使用,降低化肥施用量,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推广面积占农作物面积比例达到73%以上,亩节约化肥4公斤)。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高标准完善农田建设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减轻土壤污染。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在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机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2018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对灌溉农田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农业用水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二)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推进“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建设,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主要河流沿线村庄、土地综合整治区域、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 (安阳段)两侧、市界周边等环境敏感区域,并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到2020年,省规定的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推进沿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镇周边地区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地埋式污水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优先推进南水北调总干渠(安阳段)沿线和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已建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农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十三)控制用水总量。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严格落实。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3.844亿立方米以内。加快开展水权交易研究,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监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水源井(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备井,特殊用水除外),抓紧制定封井方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受水具备条件的辖区加快关闭工作,其他县(市)201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编制并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龙安区东风乡申家岗、盖村铺区域开展地下水保护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受水区开展地下水压采生态修复和泉域、天然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强化地下水管理,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十四)提高用水效率。
  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23.31立方米/万元降低1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加强钢铁、电力、造纸、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用水量和排污量,完善取水、排污计量设施,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监管,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创建工作,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临近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干管区域的公用建筑项目推广建设使用中水水源热泵,集中供冷供热。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全市要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积极推广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技术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加强畜禽养殖节水技术推广及设施改造。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95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5。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全面普及计量设备,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等,逐步提高农村生活节水水平。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五)保障环境流量。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库排污口。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保障河流环境流量。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依托,以市辖洹河、汤河原有水系为基础,构建“南北调配、引岳入安”的水资源配置格局,采用河库渠水系连通、跨区域调水等措施优化水资源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岳城水库和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综合施策,减轻河流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实施彰武水库、岳城水库向洹河、洪河以及市区沟渠、坑塘水资源补给工程。以保障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目的,分批分期在市辖洹河流域开展试点,保障河流环境流量,优先保障洹河、洪河、万金总干渠、茶店坡沟等的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满足河渠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环境流量。2016年,制定可利用水利工程调水以维持水生态环境的河道清单,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十六)加强湿地保护和水生态系统。
  加大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保护,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管理,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湿力度。加强滨河(库)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努力扩大林地、河流、湖库、湿地等面积,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科学保护洹河、汤河和洪河等天然湿地资源,确保河流和湿地面积不减少,加大湿地保护与建设力度,全面实施沿洹河、汤河、洪河和茶店坡沟等滩地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沿堤防护林带,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保护两岸天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加强汤河国际湿地公园和茶店坡沟人工湿地建设,提升迁徙性禽鸟类及当地鸟类的养护能力,严格控制捕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种开发活动;建立完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加强湿地保护。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沿线两侧营造宽防护林带和高标准农田林网,构建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市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水安全
  (十七)保障南水北调中线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安阳段)环境保护,保障水质安全。严格执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安阳段)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强化水质实时动态检测,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预案,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保障受水区水质安全。受水区地表水厂要配套建设企业水质检测设施,要同步建设进、出厂和管网水量、水质与主要运行参数在线监控及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及时传送。统筹考虑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强化供水安全保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十八)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实施全过程监管。各县(市)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7年起,各县(市)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逐步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排查评估以及风险预警,强化对水源保护区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扩大监测指标范围,配备与之相应的监测设备、人员等,开展水质全指标监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要做到应急防范“一条心”、应急指挥“一盘棋”、应急监测“一张网”、应急物资“一体化”,确保饮水安全。2018年年底前,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要进一步完善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加快安阳市第六、第八水厂和内黄县第四水厂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内黄县要于2017年完成内黄县第四水厂(取南水北调水)建设。林州市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负责供水单位要确保供水设施和管线等埋地设施质量良好,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定期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增加对水源地进、出厂和管网水的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制定并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配备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检测、应急生产调度等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九)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落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污染专项检查范围,开展执法检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水源保护区域、保护范围,保障水源安全。对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防治地下水污染。
  每年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和城镇市政管网以及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加油站地下油罐要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要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六、强化重点流域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十一)严格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并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逐一排查本辖区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方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县(市)级达标方案2016年8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自2016年起, 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状况每月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同时提请市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缴或移交市监察部门问责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重点河流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安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建立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淇河、露水河、洹河小南海水库至于曹闸水质保持优良,汤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明显改善,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水质安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着力改善重点河流、湖库水质。综合整治汤河、洹河及其支流永通河、洪河、万金渠、护城河、茶店坡沟等河流、沟渠和“两库一泉”(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和南海泉域),采取污染源治理、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生态调水、取缔水产养殖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阶段整治目标按期实现。到2020年,全市河渠水质全面达到Ⅴ类及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二十三)推进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继续推进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对市级和县(市)级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洹河、洪河、硝河、汤河、茶店坡沟、万金渠等河流、沟渠制定年度整治计划。着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整治工程,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使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注重提升河流生态建设水平,推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及沿岸环境质量和面貌持续改善,构建河畅水清、岸洁景美、人水和谐的城市河网水系。定期公布公众对城市河流满意度调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重点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采取控源截污、水面保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生态调水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县级以上建成区要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内黄县和汤阴县建成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对现状水质较好的淇河、洹河彰武水库至于曹闸段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特别是南水北调渠至京广铁路桥段实施水源涵养、天然湿地开发利用、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河道畅通,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保障良好湖泊(水库)水质不退化。弓上水库、南谷洞水库、彰武水库等大、中型湖泊(水库)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建立湖泊(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汇入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富营养化湖库的洹河林州段要开展综合治理工程,严格控制氮、磷物质入河量。依法取缔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网箱养鱼和南海泉水域及周边小型餐饮和水产养鸭等行为,并开展综合治理,确保“两库一泉”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开展河库水生态修复。在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入河(库)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建设人工湿地,削减入河污染物。探索开展河库原位生态修复,合理采取生态清淤、生态河岸、生态渗滤岛、水生植物等生态净化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恢复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保护力度,开展水生生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状况调查评估,洹河市区段开展河流水生态修复开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状况和物种多样性保护方案。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全市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现状,建立全市环境风险信息系统,与地理信息系统结合,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依法处理,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明确控制目标。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年底前,全市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严禁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同时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七、严格环境监管,强化水污染防治成效
  (二十七)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区)、各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要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排查排污单位执行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情况。达标企业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辖区环保部门要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直至关闭。自2016年起,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监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检查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格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纠正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管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区域上下游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搭建多目标、多部门综合水环境管理决策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水质监测与评价、污染源管理、未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实施完善河流断面水质异常情况下涉水污染源追查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气象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政府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考核相关要求,实时调整市控断面地表水监测断面,增补或优化跨县(市、区)界地表水断面监测点位。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在县(市)界、重点水源地等断面优化、补充自动监测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级、县(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与演练,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九)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自2016年开始,县级及以上城市要严格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市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建立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成本,加强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不足部分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由政府给予补贴。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三十)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产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安阳银监分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完善和适时调整水环境生态补偿标准。依照上级规定的排污权基准价格,完成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科技支撑。
  推广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约用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湿地恢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等适用技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培育,扩大市场规模。严格环境监管,规范环保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拓展市场空间;综合运用技术、经济等手段,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动环保产业链的上下游整合以及横向联合,形成包括咨询、土建、金融、环保设备、工程设计等环保产业链各个环节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完善第三方治理机制。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9号)有关要求,明确相关方责任,规范合作关系。以生活污水处理、产业集聚区集中治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河流清洁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为重点领域,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农工办等参与。
  (三十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建成区雨污分流、管网完善、河道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搬迁及污染防治、节约用水、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要予以保障。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廊道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三十三)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各自的碧水工程实施方案,重点制定建成区河流整治措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措施和良好水体保护措施,确定辖区内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报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组成的安阳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共同研究解决重大水污染防治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协调与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三十五)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提高工业企业自律意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
  (三十六)严格目标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生追责”,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每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对其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加强督导;对有关辖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十、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七)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质量差的辖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生态文明建设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水型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攻坚的关键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而艰巨,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要认真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实施严措施、采取严办法,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任务与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质量目标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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